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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颜子文化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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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4-9 14: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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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四川省颜子文化研究会(英文名为:  YANS  CULTULE  ASSOCIATION  OF SICHUAN PROVINCE,缩写为:YCASP)。
    第二条 四川省颜子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由热衷于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的专门人员和热衷于相关文化传媒、文化经济交流的人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盈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从事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研究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弘扬颜子文化,以振兴民族经济为己任;以加强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为目的;广泛联络国内外华人华侨,互相帮助、共同努力,为振兴民族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承传颜子美德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条 “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社科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四川省成都市三洞桥街2号7楼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在四川省社科院和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己任,围绕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1、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讲座和专题研讨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发掘颜子文化的宝库,研究颜子文化对社会道德和经济建设的深远影响;
    2、弘扬颜子美德,普及颜子文化和相关知识。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传播 “以德治国”伟大方略,促进四川及世界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的沟通和交流,推动四川的经济文化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编辑、出版颜子文化书籍及有关学术刊物,文艺作品;举办与之相关的书画艺术品展览。
    3、举办学术讲座和专题研讨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4、促进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与科技、经济交流合作。
    5、认定会员资格;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提高会员与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者的学术水平;
    6、提供社会文化研究项目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7、发现、举荐人才,表彰成绩优秀的会员和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有突出贡献者;
    8、举办为会员和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9、反映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工作者合法权益;组织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工作者参与全省性相关活动。
    10、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研究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研究会”章程;
    2、自愿加入“研究会”;
    3、在儒家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或热衷于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的专门人员或热衷于相关文化传媒、文化经济交流的人员,可以吸收为会员。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须是与颜子文化学科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研究人员,并愿意参加四川省颜子文化研究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三、企业和会员
    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研究会,成为企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团体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需经理事会成员推荐,秘书处讨论通过,秘书长批准;
    3、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报四川省社科院签章备案;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研究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决议;
(三)完成“研究会”赋予的任务和承担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研究会”的团结;
    (六)向“研究会”反映资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研究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不得以“研究会”利益为代价而谋取发展。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研究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章程;
    2、制定“研究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听取和审议“研究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
    5、举行学术活动;
    6、决定“研究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通过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社科院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由市、州有关会员单位和分会推选的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要老、中、青结合;理事会人数约为会员总数的1/3左右;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研究会”工作的专家、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的专门人员和热衷于相关文化传媒、文化经济交流的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颜子文化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者。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理事当选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在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情况下,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对“研究会”有重要贡献,或有重要影响的专家、知名人士,由理事会提名并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3、筹备召开本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如:分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展部、会员服务部等;
    8、领导学会个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和协助市、州分会的工作,本学会理事可以受邀列席市、州分会理事会会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11、制定学会工作年度计划和其他重要工作计划;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四川省颜子文化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原则上不兼任其它学会的会长职务,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社
科院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社科院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颜子文化研究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学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学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四川省颜子文化研究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如果发现违规支出,由直接责任人负责退赔,否则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四川省颜子文化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四川省颜子文化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社科院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社科院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社科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用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29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省颜子文化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颜子文化研究会2008年3月15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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