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 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第九条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第十一条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第十九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国家和相关省份已有明确分配比例的,仍按照原分配比例执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省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或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税务机关按照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地表水水资源税 最低平均税额 | 地下水水资源税 最低平均税额 |
北京 | 1.6 | 4 |
天津 | 0.8 | 4 |
山西 | 0.5 | 2 |
内蒙古 |
河北 | 0.4 | 1.5 |
山东 |
河南 |
陕西 | 0.3 | 0.7 |
宁夏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江苏 | 0.2 | 0.5 |
浙江 |
广东 |
云南 |
甘肃 |
新疆 |
四川 | 0.1 | 0.2 |
上海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贵州 |
西藏 |
青海
【好评中国·追光青年】争做胸怀天下的有为青年2024-10-25 17:07:27人民论坛网 作者: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教授 邹绍清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青年强,则国家强。当代中国青年生逢其时,施展才干的舞台无比广阔,实现梦想的前景无比光明。”新时代青年作为未来党和国家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需要在把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坚持胸怀天下,肩负起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任、肩负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赓续中国共产党人胸怀天下的精神血脉,凝聚成为推动中华民族勇毅前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磅礴力量。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坚持胸怀天下”作为党百年奋斗积累的十条宝贵历史经验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强调必须坚持胸怀天下。新时代青年要想有所作为,就要准确认识和把握“坚持胸怀天下”的深刻内涵及价值意义。坚持胸怀天下,是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国际问题和外交事务中的目标追求、原则态度和使命担当,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博大的胸襟和强大的思想优势,是马克思主义人类情怀和中国传统“天下观”有机融合的生动呈现。 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时代青年要传承中国共产党人坚持胸怀天下的优良传统,赓续红色血脉,焕发出新的时代底色,不断涵养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博大胸襟和政治情怀。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天下大同”“协和万邦”的宽广胸怀,自信而又大度地开展同世界各族人民的友好交往和文化交流,谱写了一曲又一曲平等交往和文明互鉴的赞歌。这种博大胸怀与时俱进,成为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重要经验和方法论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要始终坚持和发扬光大,熔铸在新时代青年的思想观念和精神血脉之中,代代相传。 新时代青年要肩负起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从理论上丰富和完善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使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中国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实践选择。为此,新时代青年要准确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坚持人民至上,把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紧紧聚合在一起,推动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肩负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中建功立业。 新时代青年要坚定理想信念,肩负时代使命。青年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青年要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青年要积极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不断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涵养胸怀天下的博大胸襟,自觉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做到精神上不“缺钙”,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 新时代青年要不断提升坚持胸怀天下的思想素养和政治情怀。新时代青年要注重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真学、真懂、真信、真用马克思主义,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不断提升政治觉悟、思想水平、文化素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青年要主动把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体现在实际行动中,以人民的立场、人民的需求深入思考问题,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彰显出广大青年朝气蓬勃的磅礴力量,做到仰望星空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始终肩负起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新时代青年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使科技与人类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世界经济、文化、科技的共同体。新时代青年要放眼世界,心系祖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以更加开放包容的胸怀,敢想敢为,大胆创新,用自己的真才实学和本领,推动中华文明在交汇交融中繁荣发展,推动人类文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新时代青年要担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新时代青年不仅要把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作为努力志向,还要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青年力量。要通过更加包容的全球治理、更加有效的多边机制、更加积极的区域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新时代青年要坚持胸怀天下,要以开放、合作、共赢精神,努力与世界各国进步青年同心协力、携手共进,积极面对各种风险挑战,积极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和发展,努力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共同为世界和平、发展、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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