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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 编辑:颜建波 | 时间:2024-06-15 04:32:47 | 浏览:167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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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2024-06-14 20:19:43网信中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17号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8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文化和旅游部部长 孙业礼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 曹淑敏

2024年6月12日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传,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用户提供帮扶救助等支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

第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

第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 信息和账号处置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的,应当及时删除信息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及时阻断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管理,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式创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

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用户,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组织、煽动、多次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营销炒作等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理订阅关注账号、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警示、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的;

(二)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

(三)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

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优化投诉、举报程序,在服务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研判。对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结果;对因证明材料不充分难以准确判断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补充证明材料;对不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其他类型投诉、举报的受理要求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十三条 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转载请注明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审核:陈舞阳 赵 娟

编辑:王林晨

校对:陈金丹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答记者问

2024-06-14 20:00:49网信中国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您简要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生态建设,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反对网络暴力行为”。二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强烈呼吁加快出台反网络暴力针对性立法,关于整治网络暴力的建议提案获得人民群众广泛响应。三是着力提升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效能。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并作出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建立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制度体系,有力提升治理效能。

二、问:《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什么?

答:《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三、问:《规定》明确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

四、问:《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二是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三是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是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五、问:《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处置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六、问:《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七、问: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用户权益保护问题,《规定》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一是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二是完善私信规则。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三是告知用户采取防护措施。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四是及时保存证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五是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举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问:《规定》对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明确,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审核:陈舞阳 赵 娟

编辑:王林晨

校对:陈金丹


完善网络法律体系 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国新办发布会聚焦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

2024-06-19 10:57:01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题:完善网络法律体系 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国新办发布会聚焦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记者王思北、齐琪

2024年是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也是我国网络法治建设起步30周年。在国务院新闻办1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围绕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介绍了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新时代以来,我国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握互联网发展规律,大力推进网络法律制度建设。截至目前,我国制定出台了网络领域立法150多部,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法规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搭建了我国网络法治的“四梁八柱”,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崧介绍,近年来,为了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制定出台了电子商务法等多部互联网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服务保障作用。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制定修订,进一步明晰了网络市场规则,丰富了网络法律制度。

“根据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我们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为网络市场活动定规矩、画方圆。”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举例说,比如推动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开办网店可以将网络虚拟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让网络市场准入机制更加优化;公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治理网络经营者“好评返现”“数据流量造假”“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让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当前,我国网民规模超过10亿,网络生态关系着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

“这些年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加强互联网内容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推动网络生态治理,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局长李长喜说,在加强网络正能量建设方面,坚持以法治手段鼓励和保障网上正能量传播,通过不断完善网络信息内容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鼓励传播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的正能量作品。同时,聚焦网络虚假信息、算法滥用等网络乱象,先后开展专项行动40余项,清理违法违规信息200多亿条。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网约车、网络视频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一些APP侵犯用户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崔淑田表示,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加强信息通信领域执法,纵深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整治活动,规范重点市场竞争秩序,持续强化数据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反电信网络诈骗执法,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社交、学习、工作等很多都是在网络空间进行,随之而来的涉网纠纷也明显增多。如何以多元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介绍,人民法院通过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网上纠纷网上审”,同步探索手机端“移动微法院”,将在线诉讼推广到全国法院。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突破4500万件,当中有三成实现在线立案,一半以上的法律文书通过在线送达,大大提升了审判质效,方便了人民群众。

同时,人民法院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参与网络立法,联动相关部门完善网络治理,促进互联网平台履行相应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努力实现涉网纠纷和违法犯罪的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


【法治网事】“三十而立”,中国网络法治迈上新台阶

2024-06-21 13:15:27法治网

刘越

6月18日,国新办就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网信办在会上表示已牵头专门组织力量编撰了《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全面展现了中国网络法治建设成就,总结了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经验,同时也展望了中国网络法治的未来和前景。

互联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并将对人类文明进步发挥更大促进作用。但是,互联网在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运用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互联网发展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普遍共识。

自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中国从互联网这一人类文明发展成果中汲取了持久的前进力量,在三十年间实现了中国互联网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依赖到自立自强。同时,中国以自身历史悠久又不断更新的文明基因为互联网注入了巨大的生机活力,有力推动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值得提出的是,三十年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坚持、在坚持中创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网络法治道路,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就,为中国互联网发展与全球网络法治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网络法治为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网络法治与互联网发展同步前进,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中国互联网的高质量发展。三十年来,中国的网络法治建设顺应全球和本国信息化发展大势,立足于基本国情与互联网发展实践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中国网民规模巨大、企业平台众多、产品业态丰富的实际情况,坚持处理好发展和安全、自由和秩序、开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构建完备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网络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网络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网络法治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不断夯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推动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增量。中国网络强国建设向着网络基础设施基本普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数字经济全面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有力、网络攻防实力均衡的方向不断前进,取得重大成就。

二是网络法治为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营造良好环境。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尤其是近年来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科技持续加速发展、不断取得突破,引领人类社会进入一个“人机物”三元融合的万物智能互联时代。中国在热情拥抱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紧紧围绕依法治理的思路来推进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新技术、新应用法治建设,营造有利于其健康有序发展的法治环境。我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新技术、新应用发展治理难题,找出更好发展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中国答案;坚持把握技术发展规律,着眼未来趋势,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依法规范企业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发展和安全并重,专门性立法和综合性立法相结合,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条件;坚持继承和创新并重,在注重吸取网络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同时,致力于推进理念、制度、方式等的全方位创新,推动传承发展。

三是网络法治为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法治化进程贡献中国智慧。互联网真正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让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三十年来,中国不断探索依法治网的科学途径和务实举措,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一体推进中走出了一条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网之路,不仅有力提升了中国互联网治理能力,也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提供了中国经验。在积极开展和参与网络相关的国际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上,中国不仅通过立法和有关倡议、文件明确作出规定,而且勇担发展和安全责任,努力将理念倡议付诸实践,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十而立”,中国网络法治建设伴随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日渐成熟。放眼未来,我国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在中国特色治网之道上行稳致远、继承创新,切实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权益,为网络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不断提升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作者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副所长、正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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