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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高效能治理”?这场会议给出答案
[ 编辑:颜建波 | 时间:2025-05-27 06:09:45 | 浏览:620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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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记者 宋子节

2025年05月26日09:34    来源:人民网

初夏时节,习近平总书记深入河南考察调研。在5月20日上午的河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会上,有一个关键词颇受关注:“高效能治理”。

“河南人口总量、人口密度、人口流动量都比较大,社会问题复杂多样,必须扎扎实实加强社会治理。”

5月19日至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河南考察。这是19日下午,习近平在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工厂考察。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5月19日至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河南考察。这是19日下午,习近平在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工厂考察。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高效能治理要着眼固本培元,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落实党的领导,健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

高效能治理还需要有系统思维和配套举措:“更好凝聚服务群众”“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根本”“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盯牢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从群众工作,到诚信建设,再到隐患排查,总书记讲得朴实、看得深刻。

高效能治理,领导干部如何做?总书记强调,“要主动作为,善于从推进社会治理中总结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规律”,并着重提出“两个支持”——“支持基层干部大胆干事、树立威信”“支持群众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社会治理中的问题”。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到“高效能治理”——

今年4月30日,习近平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指出,要更加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通盘考虑内外部风险挑战,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安全能力,以高效能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时间回溯到2020年5月22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就曾强调,“有针对性地部署对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具有牵引性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在应对危机中掌握工作主动权、打好发展主动仗”。

大城之治,机杼万端。当前,不少城市在“高效能治理”方面进行持续有益探索——

郑州持续加强党建引领网格化治理体系建设,以全面智能化为突破口,以政务网、视联网、物联网和基层治理网“四网融合”为基本路径,不断提升“以快制快、以多胜少、以优凝心”的治理能力;

上海加快以智能化手段提升安全治理效能,动态调整、精准施策,形成发展与安全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加快建设与上海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应急管理体系;

重庆九龙坡区民主村社区曾是工厂家属区。近年来,居民、物业等各方共同参与治理,社区面貌焕然一新。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同时,巧妙运用新技术,让整个社区既充满历史韵味,又面向未来。

高效能治理不仅是高品质生活的有效保障,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要统筹处理好“发展”与“治理”的关系,深刻把握“高质量”“高效能”所提出的高标准、高要求,使两者良性互动、互为促进,取得实打实的发展实效、治理实绩。

华夏大地的治理创新如同黄河九曲,虽经关山重重,终成浩荡之势。以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这道时代课题,正在由14亿多人共同作答。

(责编:唐宋、邓志慧)


“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心少年儿童成长和少先队工作纪实

2025年05月26日15:39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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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中学甚至是幼儿园,会在人的一生中起很重要的作用,一定要从娃娃抓起。”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盟、民进、教育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将话题再一次聚焦“祖国的未来”“中华民族的希望”。

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兴则中国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红色江山后继有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薪火相传的战略高度,关心关怀少年儿童成长成才,为少先队工作指明前进方向,引领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绘就浓墨重彩的新篇章。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广大少年儿童向阳生长,逐梦前行,必将接过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接力棒,奔向更加璀璨的明天。

“人生最重要的志向应该同祖国和人民联系在一起”

初夏,万物并秀,生机勃发,四川南充嘉陵区之江小学校园书声琅琅。

就在一年前的5月,“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这所学校的孩子们收到一份特殊的节日礼物——习近平总书记的回信。

“希望同学们树立远大志向,珍惜美好时光”,习近平总书记在回信中勉励大家,“争做爱党爱国、自立自强、奋发向上的新时代好少年,努力成长为堪当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大任的栋梁之材。”

在习近平总书记心中,童年是人的一生中最宝贵的时期,必须“在这个时期就注意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四五岁时妈妈买了小人书,给我讲‘精忠报国、岳母刺字’的故事,我说‘刺字不疼啊?’妈妈说,虽然疼,但岳飞会始终铭记在心。我记到现在。”回忆童年时光,习近平总书记深情地说,“精忠报国,是我一生的目标。”

言传身教,语重心长。

“一个人可以有很多志向,但人生最重要的志向应该同祖国和人民联系在一起,这是人们各种具体志向的底盘,也是人生的脊梁。”

2023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北京育英学校考察,第一站走进校史馆。

1948年创办于河北西柏坡,1949年随党中央迁入北京,育英学校承载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和鲜明的红色基因。

“让每一位育英学校的学生牢记学校的光荣历史,铭记党的关怀,赓续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从小听党话、跟党走,立志为党成才、为国奉献。”习近平总书记谆谆教诲浸润心田。

把爱国主义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入每个孩子的心灵深处。

清晨,迎着灿烂的朝阳,澳门濠江中学附属英才学校学生排成整齐队列,挺起胸膛,向冉冉升起的五星红旗行注目礼。

5年多前的场景,许多同学记忆犹新。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学校考察时,用老校长的一段往事教育孩子们:“新中国成立当天,在当时还是澳葡管治的时候,杜岚老校长毅然升起了五星红旗。这种强烈的爱国心和勇气,是一个带有标志性意义的爱国主义表现,也映照出澳门广大同胞深厚的爱国主义情怀。”

“三岁看到老,我们培养爱国主义也从小开始”,习近平总书记鼓励大家“经常到内地去走一走,看一看祖国大好河山。学好历史,学好中国的历史”。

立少年之志,筑信仰之基,迈好“人生第一步”。

2025年3月28日,在“壮蒙一家亲 共筑中国梦”手拉手主题云队会上,广西南宁市滨湖路小学四(1)中队队员通过网络和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第十二小学四(9)中队队员一起唱《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新华社记者 周华 摄

2025年3月28日,在“壮蒙一家亲 共筑中国梦”手拉手主题云队会上,广西南宁市滨湖路小学四(1)中队队员通过网络和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第十二小学四(9)中队队员一起唱《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新华社记者 周华 摄

2014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少先队员入队仪式,回想起自己当年入队时的情景:

“记得入队时心怦怦跳,很激动。”“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是一种荣誉。”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共青团是突击队,少先队是预备队,“入队、入团、入党,是青年追求政治进步的‘人生三部曲’”。

2020年7月23日,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国少年先锋队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习近平总书记致信祝贺,强调“新时代,少先队要高举队旗跟党走,传承红色基因,培育时代新人,团结、教育、引领广大少先队员做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

亲自关心,亲自指导,亲自推动。

在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全党全社会要重视少先队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和保障,为少先队员健康成长和少先队事业发展创造条件。”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意见》制定出台,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党中央名义下发的专门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文件。新时代以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共青团牵头、团教协作、社会协同的新时代少先队工作体制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少年负壮气,奋烈自有时。

2024年5月30日,在来自全国56个民族400多名少先队员的注视下,一面曾“遨游”太空的五星红旗,在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冉冉升起。

鲜红的旗帜,希望的星河,闪耀着亿万少年信仰的光芒。

“关心关爱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茁壮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春回大地,北京永定河畔绿意盎然。

2025年4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这里,同少先队员们一起铲土造坑、培土围堰、提水浇灌,在万物生长的时节,种下绿色的希望。

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连续第13年同少年儿童一起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

“从小就给它扶正了”“注意加强体育锻炼”“我们共同给树苗浇水,实际上也在为你们浇水”……一句句亲切的叮咛,深情寄望一株株“小树苗”早日成为栋梁之材。

2025年4月25日,西藏那曲市小学生在植树。新华社记者 晋美多吉 摄

2025年4月25日,西藏那曲市小学生在植树。新华社记者 晋美多吉 摄

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亿万家庭和谐幸福,事关国家民族发展大计。

“坚持德育为先”“像海绵吸水一样学习知识”“让孩子们跑起来”“坚持以美育人、以文化人”“从小培养劳动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

从节日里的问候祝福,到在地方考察时的悉心教诲,再到尺素传情的殷殷期许,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强调“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字字千金”。

在习近平总书记心目中,每个孩子都是不可辜负的希望。

2014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走进最困难最脆弱的儿童群体。

“习爷爷来看我们了!”正在排练迎春节目的孩子们纷纷围了上来。总书记蹲下身,疼爱地抱起一名小朋友。

看到孩子们无忧无虑地学习和生活,习近平总书记说,对儿童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全社会都要有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共同努力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白日不到处,青春恰自来。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教育的目光“更多投向墙角处不起眼的苔花”。

石柱县中益乡地处武陵山区,山高沟深、土地贫瘠,曾是重庆市18个深度贫困乡镇之一。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辗转3个多小时,来到中益乡小学。

“‘两不愁三保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义务教育要有保障。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要保证贫困山区的孩子上学受教育,有一个幸福快乐的童年。”

2024年11月21日,在地处乌蒙山区的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亮岩小学,学生在供暖的教室内学习。新华社记者 陶亮 摄

2024年11月21日,在地处乌蒙山区的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亮岩小学,学生在供暖的教室内学习。新华社记者 陶亮 摄

少年儿童的成长成才,既需要公平的机会,也需要良好的环境。

上世纪80年代,习近平同志到河北正定任职后不久,就对全县学校危房进行了普查。在之后的一次实地调研中,发现还算富裕的北贾村,小学校舍却很破败。

“就你们村的条件,不应该把小学搞成这个样子,完全有条件把学校好好改善。”习近平同志责令村干部限期维修,临走时强调,“要做到全村最好的房子是学校”。

孩子们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深深牵挂于心。

2024年6月18日,在青海省考察时,习近平总书记首站来到果洛西宁民族中学。

总书记先后走进食堂、宿舍、教室,关心学生们的饮食、住宿、学习情况。看到宿舍盥洗室内,洗衣机、吹风机一应俱全,总书记关切地问“冬天都有热水吗”,强调要“全天候供应热水,保证孩子们的洗漱”。

“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习近平总书记深情地说。

2024年6月18日,学生在青海果洛西宁民族中学打篮球。新华社记者 张龙 摄

2024年6月18日,学生在青海果洛西宁民族中学打篮球。新华社记者 张龙 摄

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立30周年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

在中国儿童中心成立40周年之际致贺信,激励广大少年儿童工作者“做儿童成长的引路人、儿童权益的守护人、儿童未来的筑梦人,用心用情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在希望工程实施30周年之际深情寄语,要求共青团把“这项事业办得更好,努力为青少年提供新助力、播种新希望”。

制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从顶层设计上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撑牢孩子们的“保护伞”;出台《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为少年儿童构建更包容、更优质的教育生态……

2025年4月24日,在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哈拉峻乡谢依特小学,支教教师带领学生晨跑。新华社记者 徐宏岩 摄

2025年4月24日,在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哈拉峻乡谢依特小学,支教教师带领学生晨跑。新华社记者 徐宏岩 摄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不断完善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全方位护佑少年儿童茁壮成长。

“美好的生活属于你们,美丽的中国梦属于你们”

家住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嘎拉村的普巴拉姆、普布次仁姐弟俩,珍藏着一张同习爷爷的合照。

2021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走进姐弟俩的家,同大家围坐聊天,亲切询问孩子们的梦想。

“我长大以后要考大学,然后成为一名医生。”姐姐普巴拉姆说。弟弟普布次仁则想成为一名运动员。

在总书记的殷切鼓励下,姐弟俩勇敢地追梦、圆梦。

2023年,普巴拉姆考入林芝市第一中学,向着她的“医生梦”稳步前行。普布次仁则被西藏自治区体育运动技术学校录取,朝着“职业运动员”的目标迈进。

2024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城关第一完全小学,采取“藏加模式”教学的五年级一班的藏语文课上,准木周老师指导藏族学生以家乡草原风物为主题写作藏语文作文。新华社记者 沈伯韩 摄

2024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城关第一完全小学,采取“藏加模式”教学的五年级一班的藏语文课上,准木周老师指导藏族学生以家乡草原风物为主题写作藏语文作文。新华社记者 沈伯韩 摄

梦在前方,路在脚下。

2016年9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走进北京市八一学校科普实验室。得知学生们正在研发我国首颗中学生科普小卫星,总书记十分高兴,叮嘱孩子们:“你们的小卫星发射时别忘了通知我一下。”

三个月后,孩子们在自己设计研制的科普小卫星发射之前,写信向习近平总书记报告。

“培育科学精神,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带动更多青少年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总书记在回信中这样勉励大家。

以梦为笔,少年绘就美好未来。

难忘同习爷爷在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的那次会面,聋哑女孩王雅妮铭记总书记“好好学习、学业有成”的嘱托,将青春绽放在特殊教育的三尺讲台上,帮助更多残疾儿童实现梦想;

犹记得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读书时向习爷爷汇报参加网球比赛的经历,热爱运动的米增昊牢记总书记“把有限的精力用在你最能发挥的方面,争取做最好”的勉励,在大学期间加入了网球校队,将这份热爱保持至今;

以一首《国旗国旗真美丽》获得习爷爷称赞的大凉山女孩吉好有果,唱着歌走出了大山,登上了成都大运会开幕式舞台,希望带领更多孩子看到更大的世界;

……

2025年3月25日,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中心小学学生在跳芦笙踩堂舞。新华社记者 黄孝邦 摄

2025年3月25日,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中心小学学生在跳芦笙踩堂舞。新华社记者 黄孝邦 摄

少年之梦,更是中国之梦。

“我看到你们,就想到了我们民族的未来。”

201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会见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同各族少先队员、老少先队工作者们亲切握手,合影留念。

面对孩子们热切的目光,总书记的话温暖而有力——

“今天做祖国的好儿童,明天做祖国的建设者,美好的生活属于你们,美丽的中国梦属于你们。”

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2021年6月29日,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灯光璀璨。

习近平总书记为“七一勋章”获得者颁授勋章,以党内最高荣誉礼赞功勋楷模。少先队员向勋章获得者献上美丽的鲜花,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两天后,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代表面向天安门,为党的百年华诞献上深情祝福,作出庄严承诺。

“奋斗正青春!青春献给党!请党放心,强国有我!请党放心,强国有我!”

2021年7月1日,在位于陕西省延安市的杨家岭福州希望小学,师生收看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新华社记者 张博文 摄

2021年7月1日,在位于陕西省延安市的杨家岭福州希望小学,师生收看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新华社记者 张博文 摄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时刻准备着,新时代少年儿童意气风发、昂首阔步向前进。

文字记者:丁小溪、董博婷、王鹏、齐琪

海报设计:李梦帆

统筹:金小茜、张惠慧、马晶、王宇轩、孟洁

(责编:杨光宇、胡永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808号

2025年05月26日19:13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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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808号

  现公布《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     国务院总理

  习近平        李强

  2025年5月19日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2025年05月26日19:02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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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保护重要军工设施的安全,保障重要军工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工科研、生产等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条例》共7章5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重要军工设施范围和各方责任。规定依法保护的重要军工设施范围,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及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等的职责。

  二是规范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划定。明确重要军工设施通过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实施保护,规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划定、调整的程序及要求。

  三是明确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规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应当采取管控进入等安全防护措施,明确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有关保护要求,并对利用重要军工设施开展重大科研试验活动等特殊情形的保护作出规定。

  四是强化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责任义务。明确建立健全保护责任制、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安全保护风险评估等职责,并明确内部治安保卫等方面的要求。

  五是加强各方面保障监督。明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应统筹重要军工设施保护需要,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综合治理责任。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2025年05月26日19:04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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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重要军工设施的安全,保障重要军工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工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要军工设施,是指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用于重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活动的下列建筑、场所和装置:

  (一)科研生产管理机构所在场所,技术研发、制造装配、维修保障场所;

  (二)用于试验和测试的场所、装置;

  (三)成品库、重大危险物品存储库;

  (四)档案库、通信中心、数据中心;

  (五)通信、观测、导航台站;

  (六)专用港口、码头、机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专用公路;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重要军工设施。

  重要军工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与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和布局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积极防范、内外兼顾、综合协调,确保重要军工设施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协同履行相关职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是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依照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为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提供人员、资金、物资、技术保障,不断提高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水平。

  第六条 重要军工设施通过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实施保护。

  无法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重要军工设施,依照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实施保护。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重要军工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重要军工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重要军工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八条 对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划定

  第九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不超出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和海域海岛范围的原则,由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拟制并报当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当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同意之日起15日内,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报送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划定情况。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重要军工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与当地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相协调,尽量降低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因重要军工设施建设需要划定或者调整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的,应当在重要军工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但是,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为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设置标志牌。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为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修筑围墙、设置栅栏等障碍物,为水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

  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因地形地貌等客观原因无法修筑围墙、设置栅栏等障碍物的,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保护区周界警示标志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

  水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难以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按照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向其报送的水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划定情况,向社会公告水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位置和边界。海域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应当在海图上标明。

  第十三条 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一)重要场所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岗哨,采取电子监控、身份识别、出入控制、车辆拦阻等技术防护措施,对进出的人员、交通工具、物品物资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二)具有重大危险因素或者对安全防护、电磁防护、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或者部位,应当采取电子监控、危险物品检测、预警探测、险情感应处置、防侦察监视等技术防护措施。

  水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应当设置岗哨,在保护区边界采取预警探测、入侵报警、拒止反制等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未经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同意,禁止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禁止对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描绘和记述。确需对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进行勘察、测量、定位的,应当经当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同意。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摄影、摄像、录音、描绘、记述、勘察、测量、定位资料,应当经当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同意。

  航空器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上空飞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

  禁止毁坏或者移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围墙、障碍物、界线标志、警示标志、技术防护设备。

  第十五条 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建造、设置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设施。

  禁止开发利用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地下空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重要军工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的重要军工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要军工设施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安全警戒标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设置,地点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当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水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安全警戒标志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因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影响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作为重要军工设施的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参照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划定。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发现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超过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在作为重要军工设施的机场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重要军工设施的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试验设施,在其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试验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试验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

  作为重要军工设施的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试验设施,其电磁环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由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共同确定。使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试验设施等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利用重要军工设施开展重大科研、生产、试验活动,因安全、保密原因确有必要对周边特定区域进行临时管控,在特定时间内禁止人员、车辆、船舶、航空器进入或者禁止开展有关活动的,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15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管控申请;涉及其他单位管理职权的,依法向其提出管控申请。管控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单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活动开始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管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无法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在线路两侧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予以保护并公告。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与铁路安全需求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无法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专用公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专用公路或者使用专用公路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当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同意。

  禁止在专用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设置障碍、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安全畅通的活动,禁止在专用公路两侧从事危害公路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爆破、挖砂、采石等活动。

  专用公路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专用公路标志,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制度和保护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确保重要军工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四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军工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管理。重要军工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应当与重要军工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本单位人员爱护重要军工设施,落实重要军工设施安全保护要求,保守关于重要军工设施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军工设施档案,定期对重要军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根据需要升级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重要军工设施安全保护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应当设置与本单位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将重要军工设施确定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实施重点保护。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属于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的,应当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明确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加强重要军工设施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防护。重要军工设施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安全保护工作。

  重要军工设施属于人民防空工作中需要重点防护的目标、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护义务。

  第二十九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以外的单位使用重要军工设施的,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保护责任,指导监督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重要军工设施周边社会环境情况,发现可能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可以公告施行。

  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应当随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统筹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需要,充分听取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可能影响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听取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依法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征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意见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征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要求补充征求意见;建设项目内容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改变可能影响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应当再次征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需要请示上级机关或者需要勘察、测量、测试的,可以适当延长,但答复时间通常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 组织重要军工设施项目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国防建设、地方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依法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进行安全保密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

  重要军工设施具有爆炸、放射性、剧毒等重大危险因素的,在选址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与其他场所、设施、区域保持必要的外部安全距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发旅游景区,应当避开重要军工设施。

  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重要军工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建的,按规定报原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提出需求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政策支持。将重要军工设施迁建、改建涉及用地用海用岛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和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保护重要军工设施,保守关于重要军工设施的国家秘密,制止破坏、危害重要军工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军工设施风险管控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风险隐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军工设施周边的安全保密隐患开展综合治理,督促限期整改影响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隐患和问题,完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方案。

  第四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上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指导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开展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

  (二)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三)在作为重要军工设施的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对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描绘、记述、勘察、测量、定位,或者非法使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摄影、摄像、录音、描绘、记述、勘察、测量、定位资料的;

  (五)毁坏或者移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围墙、障碍物、界线标志、警示标志、技术防护设备以及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标志牌、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安全警戒标志及其他重要军工设施标志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重要军工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重要军工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

  (七)违反利用重要军工设施开展科研、生产、试验活动时的管控措施的;

  (八)其他扰乱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科研生产秩序和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建造、设置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设施,或者擅自开发利用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地下空间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渔业渔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兴建活动,对已建成的责令限期拆除,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作为重要军工设施的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兴建活动、限期拆除超高部分,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上空实施飞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军工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造、设置影响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试验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或者从事影响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试验设施电磁环境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查封干扰设备或者强制拆除障碍物,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危害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挖掘专用公路,或者在专用公路两侧从事危害公路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爆破、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专用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设置障碍、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安全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责任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要军工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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