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2026年03月27日05:5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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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农业普查基础制度。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增加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作为农业普查内容。增加遥感测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确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二是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完善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明确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对有关失泄密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对普查办公室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等作出规定。
三是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增加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等规定。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按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等。规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等。明确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统计造假行为依法追责问责,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全文见第十四版)
《 人民日报 》( 2026年03月27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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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岳弘彬、牛镛)
(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
2026年03月27日06:01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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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3号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已经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强
2026年3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普查宣传报道。
第七条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农业普查经费的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农业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农业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农业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就农业普查有关问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报表、资料,应当坚持必要、规范原则,精简整合填报事项,强化数据共享利用,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居民生活、农村劳动力及就业、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方法。
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审批。农业普查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所属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统一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的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农业普查的访问登记等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按照规定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助。
第二十二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进行农业普查时,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方案,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未出示的,农业普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农业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农业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农业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农业普查资料与农业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有关要求,对农业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对农业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事后质量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农业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二条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并在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有关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农业普查资料部门间共享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编造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农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农业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五)有其他农业普查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和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普查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农业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普查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农业普查资料的;
(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三)对外提供、泄露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农业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涉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别参照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6年03月27日 14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
2026年03月27日05:5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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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26日在京会见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战略发展顾问乌穆尔扎科夫。
王沪宁表示,习近平主席和米尔济约耶夫总统保持密切交往,为推动中乌新时代全天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构建中乌命运共同体擘画了新的蓝图。中方愿同乌方共同落实两国元首共识,在推进现代化道路上相互坚定支持,加强发展战略对接,密切党际交往,共同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稳定。中国全国政协愿为此作出积极贡献。
乌穆尔扎科夫表示,乌中关系高水平发展。乌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习近平主席提出的重大倡议,愿落实两国元首共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成功关键,中国“十五五”规划给两国合作带来机遇,乌方愿学习中共经验。
王东峰等参加会见。
《 人民日报 》( 2026年03月27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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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杨翘楚 邵玉姿 王 嵘
2026年03月27日05:5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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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余栋楼宇拔地而起,森林覆盖率提升到35.1%,常住人口已达141万……一座现代化城市形象初步显现。
“雄安新区建设和发展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3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雄安新区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座谈会。这也是9年来,总书记第四次来到这里。
走进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四中雄安校区,习近平总书记了解雄安新区建设发展情况,亲切慰问入驻和在建疏解单位干部职工代表。
“做雄安人,是自豪的。”总书记的这番话,让雄安人倍感振奋。
“没想到来雄安工作不到半年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就来看望我们了!”在中国华能总部大厦三层,员工朱富强回忆起总书记考察时的场景,难掩激动。作为首批疏解央企之一,中国华能集团总部及直属单位的1000多名员工已在去年秋天入驻办公。
“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和肯定让我们感到非常温暖,充满干劲。”中国华能副总经济师、战略部(战新部)主任李来龙说,“我们深感推进雄安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更重了。”
关注疏解群体的切身需求,努力创造“雄安质量”,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雄安……对这座新时代宜业宜居的“人民之城”,习近平总书记叮嘱得很实很细。
“‘雄才卡’让我在医疗健康、交通出行、文体休闲等方面享受到优质便捷的服务。”贾梦霜是中电信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已扎根雄安近5年,“雄安致力于打造‘不堵车的城市’,我参与打造的规模化区域级数字道路项目,让司机们可以‘绿波’前行。”
“用心用情呵护孩子们身心健康,促进孩子们全面发展。”北京四中雄安校区教师杜倩然把总书记的嘱托牢牢记在心间。“来到这里任职后,我意识到要更多看重学生的综合能力。”杜倩然说。
14岁的乔梓轩从小在北京上学,跟随母亲来到雄安是他自己的选择。“现在上下学很方便,我有更多时间打篮球了。”乔梓轩说。
“用开放的心态办学”“今天做的事不急于明天求成,更多是为后天奠基”……在一次次往返于京雄之间的教研交流中,北京四中雄安校区党委书记于鹏斌把成熟有效的培养经验源源不断地带到雄安。
“‘引入北京四中这样优质的教育资源,就是为了雄安建设,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催人奋进。”北京四中雄安校区校长黄春说,“我能做的就是扎下根来,用最好的教育为雄安打下基础,为学生们的终身发展奠基。”
“对雄安的发展前景,我们充满信心。”习近平总书记感慨地说。
雄安人的信心来自9年来日新月异的变化。
对新雄安人杜倩然来说,最直观的变化是通勤越来越便捷。“现在专门开通了公交‘通学线’,能够覆盖周边学校,不仅学生上学方便了,老师们上班也只要十几分钟。”
对本地人赵书红来说,居住环境的改善让她欣喜不已。“60岁了,住上新房子,真享福!”2022年,她从容城县留通村搬进了容东片区罗河社区翠秀庭小区,“现在一出小区就能去公园遛弯。”
雄安人的信心来自干事创业向未来的氛围。
“每天叫醒我的不是闹钟,而是对未来的期待!”和贾梦霜一样,不少雄安人在前往雄安站的路上,都会仔细端详燕赵大街旁依次排开的建筑。
北京交通大学雄安校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雄安校区……“几乎每次路过,都会发现这些大学有了新变化。”贾梦霜说。一所所大学不仅将带来更足人气,更将带来创新活力。
去年10月,首颗“雄安造”卫星完成生产下线。一颗卫星,不仅标志着雄安新区实现了空天信息产业智能制造能力“从0到1”的跨越,更彰显着以改革创新为引领的内生发展动力。
“雄安新区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明方向。
建设“一个高水平发展的城市”“一个优质公共资源聚集的城市”,“建设新时代创新高地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样板”……习近平总书记对这座未来之城寄予厚望。
“作为‘雄一代’,我们或许会为这方热土的文化气质留下一些东西。”现场聆听总书记讲话后,黄春笃定地说,“这份气质里一定少不了作为雄安人的自豪!”
《 人民日报 》( 2026年03月27日 01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
任网平
2026年03月26日14:25 |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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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科学把握节奏和时序,集中力量推进启动区、起步区等建设,努力创造‘雄安质量’。”日前,习近平总书记为深入推进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提出期待、指明方向。
从一块地到一张图,再到一座城,雄安这座未来之城拔地而起,建设的正是高标准高质量的现代化城市。高质量是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雄安质量”也给出了明确要求:“新区建设要科学把握节奏和时序”“正确处理高标准与集约节约的关系”。
不妨看看“雄安质量”的几个方面。
城市运行更安全、更有序、更智慧、发展更具韧性。在雄安,水、电、气、暖、通信等市政管线,全部集约化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系统,未来50年的发展容量被预留,“拉链式”施工成为历史。
政务服务提质增效,便利群众、惠及企业。以雄安的审批流程为例,顶层设计上推行“一枚印章管到底”,实践中实现线下办事“只进一门”、线上办事“一网通办”、12345热线“一线应答”。
以绿色低碳撬动高质量发展的支点。雄安新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农药化肥施用量保持零增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新开工项目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100%……从2017年第一株苗木扎根沃土,到48.3万亩林海环绕新城,雄安新区“千年秀林”践行“先植绿、后建城”的生态理念。“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这句话在雄安有了具体的注脚。
不同于传统城市“先建后智”的被动升级,雄安从最初便确立“规划即数字、建设即孪生”的理念。AI红绿灯智能调配时长,百万感知终端织就城市“神经网”,数据在部门间“一键可达”……智慧之城,正上演更科学、更宜居、更美好的发展样态。
从蓝图到现实,努力创造“雄安质量”,是一次系统性的破局探索,是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成为全国一个样板。
这意味着,一座城的价值,不仅在于自身建设的范式之新,更在于能以创造性实践为更多城市提供可以借鉴的理念、方法与路径。“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雄安正在做的,就是为未来探路。
从春天看发展,雄安新区在拔节生长,高质量发展在稳步向前。“现在,我们在大的方向是清清楚楚的,要扎扎实实地去探索推进。”牢记嘱托,扑下身子,创新探索,稳扎稳打,生机勃勃的未来更值期待。
(责编:孟哲、曲源)
盛玉雷
2026年03月27日05:58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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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在立还在守,在知更在行。倘若制度笼子像纸糊的一样脆弱,就关不住如“老虎”一般的任性权力,出现“纸笼禁虎”的现象。
比如,电视专题片《一步不停歇 半步不退让》里,“蒋氏三兄弟”交代一个细节:哥哥蒋超良担任省委书记期间,对两个弟弟介绍来的不法商人、老板来者不拒,打一个招呼就能进账一笔巨额贿赂,很多人他可能听都没听说过。
仅凭“一个招呼”,就穿透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重大事项的制度规定,层层关卡接连失守,暴露出个别地方和领域制度空转、得不到执行的深层次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新时代以来,我们党一手抓建章立制,一手抓贯彻执行,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露头就打、严肃查处,推动广大党员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立铁规矩、强硬约束,一个突出特点就表现在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笼子够严够实,“老虎”才不会有可乘之机。
制度一经确立,就要实打实碰硬、动真格亮剑,不能只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有制度不执行,容易诱发“破窗效应”,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
青海木里煤田聚乎更五号井,岩壁上一个鲜红硕大的“警”字发人深省。这里一度深坑横陈、满目疮痍,“像是把高原生生剜掉一大块肉”。
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规章制度不可谓不严密。何以出现“纸笼禁虎”?症结就在于,个别领导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只算小账、眼前账、自己的账,将纪律和规矩抛诸脑后。
制度的刚性约束,表现在执行中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更要在落实中经常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
一名窗口工作人员,8年收取好处费1614万元;一个事由,对同一招商引资项目3年内罚款7次……前不久,辽宁敢于自曝家丑,彰显绝不姑息的决心,对破坏营商环境的人和事严惩不贷,守护招商引资的“生命线”。
不管什么岗位,无论什么地方,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这必须成为广大党员干部推动事业发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定了就要落实,各级各部门都要有大局观、执行力。”从大局观到执行力,归根结底考验的是政绩观。有的信奉“章子不如条子”,背后是“官本位”意识作祟;有的企图“与政策赛跑、同规定较劲”,根源在缺少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党性修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强化制度刚性,也要在思想观念上铸牢“铁一样的笼子”,对特权思维、拜金主义、钻营念头等欲望“老虎”应关尽关,坚决不越“雷池”、不闯“红灯”。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越是蓝图铺展的重要时间节点,越需要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执行起来,一步一个脚印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付诸行动、见诸成效。
《 人民日报 》( 2026年03月27日 04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03月27日05:5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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