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27日05:53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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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柬埔寨人民党主席、参议院主席洪森。 |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温馨)6月26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柬埔寨人民党主席、参议院主席洪森。
习近平祝贺柬埔寨人民党成立75周年,祝愿柬埔寨人民党领导柬不断开创国家建设和民族振兴事业新局面。习近平表示,去年4月,我对柬埔寨进行国事访问,同柬领导人一道开启构建新时代全天候中柬命运共同体新篇章。一年多来,两国互信持续增强,各领域合作不断深入,中柬传统友好展示新的时代内涵。中方一贯将柬埔寨作为周边外交重点方向,坚定支持柬埔寨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走出符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中方愿同柬方一道,共守和平、共谋发展、共创繁荣,扎实推进中柬命运共同体建设,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树立典范。
习近平强调,当前,国际和地区形势发生复杂深刻变化,中柬两国应该携手在变局中显担当、在乱象中守正道,为地区和平发展注入更多稳定性。一要筑牢战略互信根基。双方要从历史中汲取力量,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将互信水平提升到新高度。中方愿同柬方深化党际交往,加强治党治国经验交流,共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二要走稳发展振兴之路。双方要推动“工业发展走廊”和“鱼米走廊”取得实质性进展。要充分释放中柬自由贸易协定潜能,推动务实合作成果更好惠及民生,不断夯实中柬友好的民意基础。三要维护各自国家长治久安。中方愿同柬方建立安全伙伴关系。中方高度赞赏柬方清剿电信网络诈骗的决心和行动,愿同柬方一道持续发力,彻底铲除电诈“毒瘤”。四要打造战略协作典范。中方赞赏柬方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并率先对中方提出的重大理念和倡议予以支持。中方愿同柬方加强协调和配合,更好维护地区睦邻友好的基本面和合作共赢的大方向。
洪森表示,我完全赞同习近平总书记对柬中铁杆友谊以及携手构建新时代全天候柬中命运共同体的积极评价。衷心祝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正确领导下,中国取得举世瞩目发展成就,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包括柬埔寨在内的全球南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感谢中方支持柬政府、人民党选择符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支持柬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柬方始终坚持对华友好,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坚决支持中国为实现国家完全统一、反对任何形式“台独”分裂行径所作的一切努力。柬方愿同中方加强“五角战略”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对接,深化经济、安全、国防、人文等领域合作。清剿电诈犯罪是柬当前工作优先事项,柬方愿同中方密切打击电诈执法合作。柬坚定支持并愿同中方共同落实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四大全球倡议,为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繁荣作出积极贡献。柬埔寨人民党同中国共产党长期保持紧密合作,柬方愿同中方共同落实好新的两党交流合作备忘录,助力柬中命运共同体建设。
王毅参加会见。
《 人民日报 》( 2026年06月27日 01 版)
(责编:袁勃、赵欣悦)
2026年06月27日05:53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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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正式访问的孟加拉国总理塔里克。 |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杨翘楚)6月26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正式访问的孟加拉国总理塔里克。两国领导人共同宣布构建新时代中孟命运共同体,推动两国关系向更高水平发展。
习近平表示,中方始终高度重视发展中孟关系,坚持面向全体孟加拉国人民的睦邻友好政策。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中方都将坚持中孟友好大方向不动摇,始终做孟方值得信赖的好朋友、好邻居、好伙伴。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回顾历史,我们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从积贫积弱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靠的就是坚持独立自主、自立自强,坚持把国家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中方支持孟加拉国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部干涉。愿同孟方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密切各层级往来,深化战略沟通,增进政治互信,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
习近平强调,中国坚持睦邻安邻富邻政策和亲诚惠容理念,不断以中国新发展为周边国家提供新机遇、带来新动力。中方支持孟加拉国新政府顺利施政,愿同孟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入对接发展战略,交流发展经验,有序规划重点合作,挖掘绿色低碳、数字经济、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合作潜力,开展医疗、文化、教育、地方等交流,推进中缅孟经济走廊建设,加强地区互联互通。中方愿同孟方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更好维护中孟两国正当权益和全球南方共同利益。
塔里克祝贺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表示中国是伟大的国家,在孟加拉国外交政策中始终占据重要位置,是孟方值得珍视、信赖的伙伴,很高兴两国关系提升至新时代孟中命运共同体的新水平。在习近平主席坚强领导下,中国取得伟大发展成就,中国式现代化是孟加拉国学习的典范。孟方希望同中方加强党际交流,共建“一带一路”,密切经贸、互联互通、农业、科技、绿色能源、教育、卫生等领域合作交流,助力孟加拉国实现现代化。孟方坚定恪守一个中国原则,认为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坚决捍卫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权威。习近平主席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四大全球倡议,对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国际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孟方完全支持并愿同中方加强在国际地区事务中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二战胜利成果和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秩序。
王毅参加会见。
《 人民日报 》( 2026年06月27日 01 版)
(责编:袁勃、赵欣悦)
2026年06月27日05:55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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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任命岳修虎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任命张光军为科学技术部副部长;任命罗天舒为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命胡今扬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副署长。
免去关志鸥的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职务;免去卞志刚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职务。
《 人民日报 》( 2026年06月27日 04 版)
(责编:袁勃、赵欣悦)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北京)
2026年06月27日05:54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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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邀请,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总理塔里克·拉赫曼于2026年6月22日至26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并出席第十七届夏季达沃斯论坛。
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会见塔里克总理,国务院总理李强同塔里克总理会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会见塔里克总理。双方就中孟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一致认为,自1975年建交以来,中孟政治互信持续巩固,传统友谊历久弥坚,务实合作成果丰硕,双边关系发展前景广阔。中方祝贺孟加拉国于2026年2月顺利完成选举,支持孟加拉国新政府施政,注意到孟新政府实施“孟加拉国优先”政策。孟方认为中方“十五五”规划将为孟方带来重要发展机遇。双方一致同意提升中孟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构建新时代中孟命运共同体,为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更多福祉。
三、双方同意保持高层交往势头,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密切政府、立法机构和政党交往合作。双方同意建立外长战略对话机制。双方同意探讨外交、防务“2+2”对话机制。
四、双方重申坚定支持维护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双方强调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权威性不容置疑和挑战。孟方重申坚定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孟方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坚定支持中国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努力。中方重申始终奉行面向全体孟加拉国人民的睦邻友好政策,坚定支持孟方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孟加拉国人民走符合本国国情的自主发展道路。
五、双方同意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携手实现各自国家的现代化。中方愿同孟方加强发展规划对接,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援助项目,帮助孟方推进工业化进程,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发展韧性。中方将继续向孟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支持孟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中方愿同孟方加强贸易、电子商务、产业链供应链以及投资领域合作,帮助孟方提升出口能力,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孟方感谢中方给予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愿为中国企业赴孟投资营造良好环境。双方愿共同推进蒙格拉港设施现代化改造扩建项目和吉大港中国经济产业园建设。
七、双方同意加强互联互通、科技创新、信息通信、绿色能源、光伏、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合作。双方同意探索地区互联互通新路径,包括中孟两国直联路径。
八、双方同意深化水资源综合管理、水资源规划、水文报汛、防洪减灾、河道疏浚等领域合作和技术分享。中方愿为提斯塔河综合治理和修复项目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支持两国专家抓紧推进可行性研究及相关工作。双方愿共同加强海洋事务合作。
九、双方同意通过交流、互访和培训等方式深化防务合作。双方同意在联合国维和事务上保持相互理解和接触。
十、双方积极评价2025年成功举办纪念中孟建交50周年暨“中孟人文交流年”活动。同意深化媒体、智库、教育、电影、出版、青年、体育、文化等人文领域交流合作。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支持两国高校、职业院校加强合作。中方愿继续向孟方优秀学生提供来华学习机会。双方同意深化公共卫生、传统医药等领域务实合作,孟方欢迎和感谢中国云南等地加强对孟医疗卫生合作。
十一、孟方赞赏和支持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系列全球倡议,愿同中方开展合作。中方支持孟方在联合国等多边机构发挥更大作用,支持孟方参与金砖活动,支持孟方申请成为上海合作组织伙伴。双方愿继续推进地区多边合作,欢迎更多地区国家加入。
十二、双方坚定捍卫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继续推动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和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双方一致认为,要坚定维护二战胜利成果,反对任何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卷土重来的图谋。支持《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其他国际法文件确立的战后国际秩序。
十三、孟方赞赏中方为推动解决缅甸若开邦在孟加拉国的避乱民众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中方赞赏孟方为若开邦避乱民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支持孟缅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愿继续为此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十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多个领域合作文件,包括发展合作、人力资源、农业、教育、贸易投资和媒体合作等。
十五、塔里克总理衷心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本人及孟加拉国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中方领导人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孟加拉国。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6年06月27日 03 版)
(责编:袁勃、赵欣悦)
2026年06月26日16:47 |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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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上海6月26日电 (记者王文娟)“2026年底,上海的‘三所联动’调解站(点)数量将增长近一倍、达到4500个……”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获悉,“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已被纳入新一轮市委“民心工程”和上海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365天不打烊”的调解服务将延伸至6000余个居村社区及1800余个商贸、楼宇、医院等点位,以“最短距离、最小成本、最佳效果”把便利留给企业和群众,将矛盾化解在源头。
据悉,2026年是“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推广的第4年。目前,上海全市335个地区派出所已全覆盖建成纠纷调解室,6000余名社区民警与950余名人民调解员、770余名律师共同组成调解力量,累计化解矛盾纠纷325.5万起。
5月1日晚,嘉定某小区内两名儿童玩耍时发生碰撞,9岁的小高摔倒致门牙断裂。社区民警金桃兴听到哭声,从小区里的调解站三步并作两步赶到现场处理,并会同调解员迅速启动调解程序。金桃兴先后两次约请双方到站调解,协调双方对伤势成因和赔偿金额的巨大分歧,耐心劝导、释法说理,最终促成了赔偿和解协议。
“什么地方离群众最近、最方便解决问题,站点就建在什么地方。”这些设在小区里的纠纷调解点,由社区民警与居村委干部共同值守,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固定接待,为群众提供专业化、法治化的调解服务,目前,上海已建成社区调解站2060余个,覆盖率达30.7%,实实在在地打通了纠纷化解的“最后一百米”。
“我走路走得好好的,后头电瓶车‘嗖’一下窜过去,差点撞到我!”在长宁区一居民区调解站里,阿姨妈妈们跟社区民警袁骏涛这样“吐槽”。而社区里骑电动自行车的居民也有“牢骚”:“非机动车道没了,我们只能走人行道,哪能办?”两边的声音汇聚到调解站,袁骏涛意识到这绝非偶发事件,通过实地走访,他发现该路段确未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车抢道矛盾突出。在他的反映推动下,分局联合区建交委、街道迅速踏勘、规划,一条宽1.7米的非机动车道从原有的人行道和绿化带中划离出来,既保障了通行安全,又不挤占行人空间。
“没想到,调解点里的‘牢骚话’,竟然真的变成了一条崭新车道!”站在刚刚完工通车的便民车道旁,辖区居民张先生难掩兴奋。将“解纷”功能向“预警”功能前置延伸,上海公安机关正在通过把调解点打造成为既化解矛盾又倾听民意的“前哨站”,今年以来已排查化解发现潜在矛盾风险2500余个,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
4月下旬,徐汇华泾地区一园区商务楼内发生劳资纠纷,在园区的纠纷调解点内,讨要工资无果的工人们仍然群情激奋。民警迅速启动“3+N”协同机制,联系劳动监察部门和专业律师介入,共同引导工人理性维权,同时督促资方依法履行义务。面对法律的压力和情理的考量,项目负责人最终当场付清全部欠薪,工人也认识到错误并诚恳道歉。事后,派出所会同司法所、律师及劳动监察部门到园区内开展进一步的普法宣传,让这一“个案”成为警示教育的“教案”,切实从源头减少同类纠纷的发生。
据了解,上海公安机关正在不断深化“三所联动”机制,积极推动法院、检察院及教育、卫健、房管、人社等部门力量接入调解体系,构建起“3+N”协同解纷格局。如今,纠纷调解站(点)已覆盖上海百余处商圈、楼宇、工地,劳资纠纷、工程矛盾等专业问题实现就地化解。
(责编:严远、轩召强)
2026年06月27日05:53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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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6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就委内瑞拉发生强烈地震向委内瑞拉代总统罗德里格斯致慰问电。
习近平表示,惊悉委内瑞拉发生强烈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向遇难者家属和伤者表示诚挚慰问。中方将向委方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帮助。相信在委内瑞拉政府带领下,委内瑞拉人民一定能够早日战胜灾害、重建家园。
《 人民日报 》( 2026年06月27日 01 版)
(责编:袁勃、赵欣悦)
2026年06月27日05:53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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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6月26日
第七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6月26日
第七十九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的决定:
免去关志鸥的自然资源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6月26日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6年06月27日 02 版)
(责编:袁勃、赵欣悦)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1] [3]
2025年1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12月22日至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委员长会议建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7]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8]
2025年12月27日起,商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9]
202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2026年将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1]
2026年6月23日至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 [12]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商标法共9章87条,聚焦商标领域突出问题,明确商标工作的总体要求,规范商标注册,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强化商标管理,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13]
播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4]
播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共9章84条,完善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强化商标管理,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 [8]
2026年1月,全国人大就商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明确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申请不予注册,更大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针对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的“心机商标”,加大整治力度,情形严重的撤销商标。 [10]
李强会见柬埔寨人民党主席、参议院主席洪森2026年06月27日05:53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小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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