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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200吨大蒜遭韩国退回 蒜农称韩方流程违规
[ 编辑:颜生 | 时间:2015-02-02 12:52:44 | 浏览:665次 | 来源:网络 | 作者:颜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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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作为产蒜大省,多个县市的蒜农做着大蒜出口生意。

大蒜出口前在国内装货

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验货后打上专用标签

1月21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韩国驻华机构门前,二十几位来自山东临沂兰陵县的蒜农在这里“讨说法”。两个月前,兰陵县蒜农投标韩国政府向中国招标的2200吨大蒜,中标后,蒜农根据标书要求进行备货,随后在经过收货方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质检合格后,将大蒜发往韩国釜山港口。

但货到达港口后,韩国农管所以质量检测不合格为由要求将货物返送回中国。蒜农无法接受大蒜被返送的理由,同时他们认为,由货物返送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高达1000多万元,这给通过集资才筹齐此次贸易所需货款的蒜农带来巨大压力。

发货之前质检合格

到韩国质检不过关

蒜农王先生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去年11月,韩国政府通过招标进口山东临沂兰陵县产的大蒜2200吨。其中,王先生组织供货600吨,另外两位蒜农分别供货600吨和1000吨。王先生表示,自己和当地的蒜农老乡一起凑钱做这次对外贸易,大家都是第一次做这种对外的进出口贸易。

王先生委托当地裕隆食品公司代理出口,并组织当地蒜农按照标书进行备货。12月初,大蒜发货前,按照标书规定,官方质检机构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专职质检人员对大蒜进行检验、监装,检验内容为大蒜质量检查。合格之后,方才能够装箱运输。王先生表示,检验合格后进行封箱,箱子都是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亲自打上公社的铅封后放入集装箱进行运输的。

12月中旬,货物到达韩国釜山港口,由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和韩国农管所分别进行货物检验。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负责对大蒜进行动植物检疫,农管所负责大蒜的质量检验。随后,农管所表示,质量检验不合格,重缺点大蒜超标,要求返送货物。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标书,对质量部分的要求是:重缺点大蒜占所有大蒜的5%以下。重缺点指有病虫害、带伤、形状不良及发霉、腐烂的。随后,王先生递交复检申请书,但复检结果仍显示质量不合格。王先生表示非常不解,大蒜在发货前,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质检结果合格,但到达韩国港口后又被韩国农管所认定为不合格,这一前一后的不一致,令蒜农无法接受。

“我们县是大蒜生产大县,我们都是挑质量好的蒜在备货,当初见过我们备货的蒜的农民都夸我们的蒜质量好,品质高,现在怎么韩国那边说不合格就不合格了。”王先生说,他自己组织的600吨大蒜返送回国仅储藏费用和运费就需260万元之多,“现在压力很大”。

“因质量问题”被返送

蒜农认为不符合流程

王先生等蒜农不能接受大蒜被要求返送回国的原因有三。首先,大蒜在发货前,按照标书规定,由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验货人员对大蒜进行质量检验,当时质检合格之后才按照标书规定流程进行装箱运输。但货物运送至釜山港口后,又被韩国农管所认定为质量不合格,前后不一致的检验结果令王先生等蒜农无法理解。

其次,王先生拿到的标书显示,货物返送的前提是:到港后,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检测不合格时,含放射线照射物质时,需返送,返送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但是,现在韩国方返送的理由是韩国农管所质量检验不合格,重缺点大蒜超标。王先生等蒜农不能理解,按照标书规定,有权要求货物返送的机构是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现在突然出现了韩国农管所,这并不符合标书规定的流程。

此外,王先生等蒜农根据拿到的标书流程显示,货物到达韩国港口后,应该先由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进行动植物检疫,检疫合格后,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应该予以收货并付给蒜农90%的货款,收货后再由韩国农管所进行质量检验,如有质量不合格,可在剩下10%的货款中进行扣除。但现在,韩国方面在没有卸货的情况下,韩国农管所和食品医药安全处直接来港口进行检测,王先生等认为,这是不符合标书流程的。

事情发生后,王先生等蒜农找了韩国一家质检机构检验大蒜质量,检验结果为合格,但农管所并不认可此结果。王先生等还表示,农管所认为重缺点大蒜超标,但何为重缺点,何为轻缺点,定义十分模糊,解释权和检验的权利都归韩国方面所有,蒜农并不清楚哪些被定义为重缺点,因此不能轻易接受韩方的检验结果。

韩国方面称符合流程

蒜农手中的标书不全

对此,记者致电此次贸易的代理公司韩国大农农产。王先生等蒜农此次贸易中与韩国政府方面的沟通都通过大农农产公司进行。大农农产的独孤女士告诉记者,对于韩国农管所质量检验不合格这一点,大农农产方面也感到非常意外,“这是我们遇见的第一次货物被农管所要求返送的案例,一般都是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要求返送。”独孤女士也表示,即使申诉,政府机构韩国农管所的检验结果也很难会被改变,“农管所一般不会改变自己的检验结果,他们不会愿意自我否认的”。

针对王先生等蒜农提出的质疑。独孤女士解释说,在发货前和货物到港后质检结果不同,原因是两次质检的方法不同。按照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检验方法,每袋大蒜在质检前可以先剔除出少于3%的整头坏蒜,之后再进行检验。但韩国农管所的质检方法是直接在每袋中抽取四分之一的大蒜进行质检,不提前剔除部分坏蒜,因此,检测出的重缺点大蒜比例变高。对此,独孤女士表示十分无奈,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质检方法和农管所的质检方法不同,但都是韩国官方质检机构,很难进行申诉。

王先生认为标书中提到,具备在港口验货并要求返送资格的为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对突然出现的农管所表示不能接受。对此,独孤女士表示,王先生拿到的标书是大农农产将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韩文标书翻译成中文之后的版本。原本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标书内容多达40多页。翻译的时候只翻译了其中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信息,对于其他大农农产认为无用的信息没有进行翻译。而根据原标书,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负责大蒜动植物检疫,农管所负责质量检查,两家机构均可同时验货,但翻译时只保留了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的部分。韩国大农农产根据公司多年的经验,从未有过农管所质检不合格的先例,常发生的是食品医药安全处检疫不合格,因此,在翻译时直接去掉了韩国农管所部分的内容。

除此之外,对于王先生等认为不符合标书流程的部分,独孤女士表示,与韩国农水产流通公社签订最终合同的是韩国大农农产公司,都是韩文合同,蒜农并没有看到这份合同。根据合同内容,韩国政府机构方面是符合流程的。

同时,独孤女士还告诉北青报记者,农管所不允许参观质检过程,至于重缺点和轻缺点是如何区分和定义的,也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

蒜农集资做出口贸易

维权只能在韩国起诉

王先生和供货1000吨的张先生都表示,这是自己第一次做对外贸易,当初考虑到对方是韩国政府机构,便十分认可对方的信誉。最初的资金都是通过各种途径从蒜农那里筹集来的。张先生表示,钱主要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来的,也找了担保人向民间融资公司、资产互助合作社等筹钱,东拼西凑凑够了前期的资金。

现在,当初借钱给王先生和张先生的人都知道这笔贸易出事了,很多人都来催债。“现在没上门来催债的,只能说都是自己特别熟的亲戚朋友了。”对于有可能落在自己肩上的这笔巨额债务,王先生表示,“压力非常大,走一步看一步吧。”

目前,考虑到货物在韩国釜山港口高额的储藏费用,王先生等人暂决定先将货物返送回国,在兰陵县政府的协调帮助下,当地银行向王先生等提供了一笔贷款,以供蒜农先将货物返送回国。现货物已经到达山东济宁港口,对于货物的后期处理,王先生和张先生都表示,只能一点点卖出去,能卖多少先卖多少。

针对此事,北青报记者致电兰陵县县委焦书记,焦书记表示,当地蒜农第一次做对外贸易,资料都是韩文的,蒜农看不懂,对对外贸易的规则不是很清楚,韩国方面条款也比较苛刻。现在,县政府也向韩国驻青岛领事馆递交了材料进行维权,并聘请了维权律师梳理此事。

北青报记者致电国家商务部询问此事,商务部工作人员表示,这类纠纷只能严格根据合同来处理,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如果要走法律程序,也需要前往韩国的法院进行维权申诉。除此之外,中国驻韩大使馆和山东省商务厅均介入此事。王先生等也向国家商务部亚洲司官网递交材料进行申诉。

此外,记者致电韩国驻华大使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得知此事,但大使馆方面暂时没有计划介入此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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