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北京
北京 更多城市
通行证 注册 | 登录 登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编辑:颜建波 | 时间:2025-05-02 07:21:29 | 浏览:4057次 ]
分享到:

2025年05月01日17:22 | 来源:新华网

小字号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草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促进育种创新,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完善繁殖材料保藏管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培训和相关技术研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五条 对在植物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生产、经营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符合有关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七条 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除法律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对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

  (二)许诺销售、销售;

  (三)进口、出口;

  (四)为实施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进行储存。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品种权人的许可;但是,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下列品种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得到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的许可:

  (一)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但该授权品种本身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二)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明显区别的品种;

  (三)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

  第八条 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依据分子检测、表型测试结果判定,必要时综合考虑育种方法、选育过程、亲缘关系等因素。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确定适用范围、检测和测试方法、判定阈值、技术流程等,并明确检测、测试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建由育种、检测、测试、管理及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供专业支持。

  第九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完成育种的个人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归属;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第十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十一条 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品种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三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品种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未被销售、推广,或者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在中国境内未超过1年;在境外,木本、藤本植物品种未超过6年,其他植物品种未超过4年。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未超过4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一)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二)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推广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授权的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表示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四)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销售、推广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员会)。

  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请求符合规定的,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检测、测试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复审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第三十六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测试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检测、测试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四)经检测、测试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三十八条 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和公告,并由复审委员会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和品种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金、品种权使用费、品种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就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对不知道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实施下列行为,能够证明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他人繁殖而进行处理;

  (二)许诺销售、销售;

  (三)为实施前两项行为进行储存。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品种权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繁殖材料是指可用于繁殖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收获材料是指经过种植后获得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责编:赵光霞、白宇)

用创造拥抱新时代,以奋斗铸就新辉煌

任  平

2025年05月02日05:34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小字号

  “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的节日。今年恰逢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100周年,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坚定不移跟党走,以顽强拼搏书写了恢宏壮丽的史诗。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蕴含着走向未来的深刻启示。

  实现现代化是各国人民的权利,以劳动创造美好生活是必由之路,同球共济、合作共赢是应对全球性挑战的人间正道。

  中国发展始终靠的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是党和人民一道拼出来、干出来、奋斗出来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新征程,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汇聚起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磅礴力量”“一步一个脚印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变成现实”。

  大道如砥,行者无疆。在波澜壮阔的历史行进中,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发生历史性变化,是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艰难险阻的力量源泉。

  (一)

  从产业特征看,伴随着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加快实现“从劳动密集到知识密集”的转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造业的核心就是创新,就是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密切关注行业、产业前沿知识和技术进展,勤学苦练、深入钻研,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

  今天,我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提速,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不断壮大,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新质生产力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

  在这一进程中,我国产业工人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骨干力量,劳动内涵正发生历史性转变。

  从偏重体力到强调脑力。在北京福田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线上,工人不再需要挥汗如雨。适应新岗位,必须学会在操控系统上精准“监工”,随时准备处理机器人故障。

  从简单技术到复杂技能。在隆基绿能嘉兴基地,专项数字化学习发展计划启动后,饭桌上的话题从琐碎日常变为科技新知,工人积极向数据分析师、仿真工程师、数字化转译员等转型。

  从重复生产到创造研发。在青岛啤酒厂,工人把更多精力投入产品开发,从几年研发一款新品到一年推出10多款新品,更好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需要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适应这一大势,越来越多产业工人苦练内功、提高本领,勇于创新、敢为人先,不断更新技能。

  科技越是进步,越是需要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发挥主力军作用。当越来越多“蓝领”成为“智领”,“人机协同”的效率取代“机器换人”的焦虑。实践深刻表明,“工人阶级代表先进生产力”,新技术的“创造效应”远大于“破坏效应”。

  “我们的现代化既是最难的,也是最伟大的。”每一位劳动者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者,创造则是破解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复杂方程式的密钥。

  正是致力于创新创造的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打造出活力奔涌的中国,把创新发展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二)

  从人口素质看,伴随着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一体推进,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不断实现“从人力到人才”的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这是中国工人阶级作为‘最进步的阶级’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必然要求。”今天,大量高素质劳动者和企业家的人才优势已成我国发展的“四大优势”之一。

  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已达2.5亿,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超过14年,人才资源总量、科技人力资源、研发人员总量均居全球首位……

  从“人力资源优势”到“人才资源优势”,从“人口红利”到“人才红利”,劳动力素质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我国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宏大、门类最齐全的人才资源大国,标注着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成长进步的光辉历史。

  今天,我们能够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离不开一支高素质劳动者大军。有外媒认为:“中国正从‘工程师红利’中收获巨大回报。”

  与此同时,以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又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高素质人才提出迫切需求。有报告显示,我国数字化人才总体缺口在2500万至3000万人,制造业十大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缺口接近3000万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

  去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印发,提出力争到2035年,培养造就2000名左右大国工匠、10000名左右省级工匠、50000名左右市级工匠,以培养更多大国工匠和各级工匠人才为引领,带动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建设。

  前不久,全国总工会、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广泛实施求学圆梦行动  推进产业工人学历与能力提升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打造不少于300个产业工人学历与能力提升项目,资助不少于300万名符合入学条件的产业工人……

  功以才成,业由才广。

  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加大力度“投资于人”,让教育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人才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将人才优势转化为产业动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支撑将更加坚实。

  (三)

  从精神面貌看,在党领导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进程中,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从被动到主动”的飞跃。

  自从中国产生了共产党,中国人民就开始从精神上由被动转为主动,一切奋斗和创造就有了主心骨。

  100多年来,从被动挨打、饱受欺凌到独立自主、坚定自信,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创造了“两大奇迹”,在新时代焕发出更为强烈的主动精神,书写着当代中国发展的伟大历史。

  胸怀强国之志、锤炼强国之技、勇建强国之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只争朝夕的历史主动、主人翁的责任担当,锐意进取、迎难而上,追求卓越、精益求精,在平凡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

  载人航天事业,集中体现逐梦寰宇的壮志雄心。

  4月24日,神舟二十号载人飞船升空。55年前同一天,“东方红一号”成功发射。这场探索浩瀚宇宙的“飞天接力赛”,为何能一次次创造中国高度?

  抚今追昔,不禁感慨万千。

  1998年,美俄日等16个国家联合建设国际空间站项目,却将中国排除在外。2011年,美国国会批准“沃尔夫条款”,以所谓“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中美太空科研合作。面对美国的“太空封杀令”,中国坚持独立自主,在空间站领域“杀出一条血路”。

  从跟跑向并跑领跑转变,是科技工作者“外国人能搞的,难道中国人不能搞”的骨气,是勇攀世界科技高峰的志气,是“繁霜尽是心头血,洒向千峰秋叶丹”的忘我奉献。

  从“仰视世界”到“平视世界”,今天的中国更加自信、自立、自强。

  面对各种阻力压力,中国人民总能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总能展现大智大勇、锐意开拓进取,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历史主动,走向世界、面向未来。

  从“全面深化改革”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以“中国之制”推进“中国之治”的决心一以贯之,这是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的深远谋划;

  “过去我们的开放是‘跟跑’,现在我们的开放是要‘领跑’”,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到世界市场的汪洋大海中去游泳,这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的自主选择;

  …………

  从被动到主动,再到前所未有的历史自觉和历史主动,中国人民的面貌焕然一新,神州大地沧海桑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创造拥抱新时代,以奋斗铸就新辉煌”。

  前进道路上,以高度的主人翁意识和强烈的历史主动精神,在机遇面前主动出击,在困难面前迎难而上,在风险面前积极应对,我们一定能打开改革发展新天地,不断创造让世界惊叹的更大奇迹。

  “中国的今天正在亿万人民手中创造,中国的明天必将更加美好。”


  《 人民日报 》( 2025年05月02日 01 版)

(责编:杨光宇、袁勃)


上一篇:中央统战部部长动员,这一新动作正式启动
下一篇: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动能
发布评论
称呼:
验证码:
内容:
用户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