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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习近平这样强调
[ 编辑:颜建波 | 时间:2026-01-07 19:40:15 | 浏览:18045次 ]

2026-01-07 14:39:26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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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父子俩,连续登上人民日报

2026年01月07日11:58 | 来源:人民网小字号


1月6日至7日,人民日报持续关注一家民营企业父子并连续刊评指出,“活到老、学到老,思想才会赶上趟,行动才能踩准点”;“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领悟得越深,运用得越好,思想的力量就越强”。1月5日,这家民营企业父子俩的故事《老杨小杨思想“转弯”记》登上人民日报头版头条。


《 人民日报 》( 2026年01月07日 04 版)

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人民论坛)

萧 雅

“读罢此文,这句‘思想转弯,是为了发展转型’,说出了发展实际,道出了干部心声”,有位从事组织工作的同志,在微信朋友圈推荐人民日报通讯《老杨小杨思想“转弯”记》

从“排污大户”到“全国碳交易试点企业”,从满腹怨气“叫板”到积极主动升级,楚源集团的深刻变革,何为内驱力?

企业家思想转变,促企业发展转型;企业转型让企业家尝到甜头,进一步促进思想转变。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彰显党的创新理论的思想伟力。

“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的目的全在于运用。”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领悟得越深,运用得越好,思想的力量就越强。

从一企看一域,“我们谈高质量发展,不谈新发展理念不行”。

曾经,渴盼与苏南并跑,苏北在发展冲动下引进一些低端产业。当时地区生产总值上去了,但为若干年后的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埋下隐患。

痛定思痛,思想转弯。南北教育结对,南北人才流通,“研发在苏南、生产在苏北”……以新发展理念为指挥棒,“四链”深度融合,2025年江苏13个市全部跻身全国百强,是全国区域差距最小的省份之一。

思想转变,带动发展转型;思想主动,赢得发展主动。

“实现技术自立自强,做强做大民族品牌。”思想引领,弯道超车,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核心技术、产业链生态等实现跨越式突破,出口全球第一,成为新时代“国家名片”。

“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实现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北京从“大而全”转向“高精尖”,天津以“引得来”巩固“发展好”,河北用“接得住”实现“升级跳”,京津冀协同发展,“谁都得到自己想要的好东西”。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借助“风光”资源,发挥“东数西算”工程枢纽节点的政策优势,内蒙古不再只守着“羊煤土气”,而是打通从清洁能源到绿色算力的全产业链,算力总规模、智算规模全国双第一。

新时代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环境,我国经济之所以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活力,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以习近平经济思想引领高质量发展,撬动了关系发展全局的深刻变革。

进入“十五五”时期,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解决发展中的老问题、新挑战,活学活用才能风生水起。

“检验理论学习成效,要看党的创新理论是否入心见行、党员干部是否做到善思善用”。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我们的思想将有一个更大的转变,我们的事业将有一个更光明的未来。


《人民日报》(2026年01月06日 第 04 版)

坚决不当思想懒汉(人民论坛)

肖 鹿

思想如同燧石,越是在实践中敲击,越能产生火花、绽放光芒。

1月5日《人民日报》头版刊登的长篇通讯《老杨小杨思想“转弯”记》,读来颇有启示。

十年间,湖北楚源集团两任董事长,对党的创新理论没有学深悟透时,企业违法排污长期难以解决,被处罚则“喊冤躺平”;把自己摆进去,及时跟进学、联系实际学后,下决心整改,继而坚定推动绿色发展。

楚源之变有力证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改造主观世界的“营养”,改造客观世界的“钥匙”。对党的创新理论真学真信、入脑入心,就能找准干事创业的突破口,就能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中游刃有余。

老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发展中的问题、转型中的烦恼接踵而至,如何始终掌握主动进而引领发展升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坚决摒弃一切固守旧思维、旧理念、老套路、老办法的懒汉思想,坚决反对一切不担当不作为、推脱躲绕、不思进取的躺平行为”。这对于确保“十五五”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啥有人甘当思想懒汉?不学习、不深思,凭着惯性往前冲,舒服、省事。

为何不能做思想懒汉?人是时代的产物,思想跟不上时代,就会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是哪里。

高质量发展是首要任务,高品质生活是人民期盼。固守“短缺时代”以牺牲环境换增长的旧思维,信奉“经验主义”,认为“过去这么做没问题,现在也不用改”,对新政策、新要求反应迟钝,岂不如同刻舟求剑?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风政风社风焕然一新,倘若不及时掌握作风建设新动态新要求,准确把握党的纪律和干事创业的内在统一,如何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古人说,人不学便老而衰。人之老,不仅在年龄,也在头脑。思想懒惰,行动迟缓。唯有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把党的创新理论学到手,才能避免陷入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

思想上的“懒汉”,必然是行动中的“矮子”。学习非一日之功,不日新者必日退。活到老、学到老,思想才会赶上趟,行动才能踩准点。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唱响长江经济带的主旋律。不搞大开发,就是不发展吗?“两山”理念恰恰超越了西方传统的二元对立观点。全面学、客观辩证看,我们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就更加笃定,步伐就更加坚实。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已经形成广泛共识。发展新质生产力,只盯着“新三样”吗?传统产业就要“一退了之”吗?学习浅尝辄止,就容易机械照搬。系统学、联系实际学,才能悟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大智慧。

没有先例可以遵循,没有现成教科书可以照抄,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决不能守株待兔,而是要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求客观实际之真、务为民造福之实。“如果我们党有一百个至二百个系统地而不是零碎地、实际地而不是空洞地学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同志,就会大大地提高我们党的战斗力量”!

学习越深入,思想越清明,行动越坚定。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马克思主义看家本领学到手,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我们的事业定能无往而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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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卫嘉、白宇)




把党的领导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何毅亭

2026年01月07日06:0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小字号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置于“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首位,旗帜鲜明、意义重大。我们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是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的头等重要问题,把党的领导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保证。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中国共产党,哪有社会主义中国?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哪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重要论断科学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百余年来的伟大实践和宝贵经验,深刻揭示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开创、推进直至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真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实现现代化是各国人民的一致追求,也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奋斗目标。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仁人志士曾设想过通过学习西方现代化、走西方发展道路来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并进行了各种尝试,但都以失败告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团结带领中国人民革故鼎新、改天换地,走出了一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现代化之所以能够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就在于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历史性地克服了西方现代化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先天性弊端,使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鲜明特色,开辟了人类迈向现代化的全新路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的创立者。百余年来,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引。在新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标识性概念,深入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持续深化概括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初步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把我们党对什么是中国式现代化、怎样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认识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现代化理论,为新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式现代化力量的凝聚者。现代化作为社会发展的整体变迁过程,需要最大限度地将各种力量组织起来,形成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能。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群众路线。党的这些先进性犹如强大的精神纽带,不仅将全体共产党员紧密相连,而且吸引着无数中华儿女汇聚于党的旗帜之下,使党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力,进而凝聚起亿万人民共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磅礴力量。中国共产党建立的覆盖各个地方、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组织体系,使全党形成一个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统一整体,能够迅速而且有效地传达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新征程上,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汇聚各方力量开辟中国式现代化更加广阔的前景。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领导者。经过百余年的不懈奋斗,我们党开创和领导中国式现代化,引领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创造了人类现代化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用8年时间让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致力于让14亿多人口整体迈入现代化,成就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壮举。这两个“前所未有”充分证明,中国式现代化“既是最难的,也是最伟大的”。中国这样一个曾经积贫积弱、饱受欺凌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伟大的成就,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没有中国共产党,不可能开辟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更不可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坚强的政治保证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首先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是全党的大脑和中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党、这么大一个国家,如果党中央不能实行坚强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就会出现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的局面,那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我们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所在,必须作为最高政治原则来坚守。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大党,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党领导大国,大国走向强国,必须在党中央层面有一个在实践中形成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在这个领导集体中必须有一个核心。没有这样的领导集体和核心,党和人民的事业就不能取得胜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不可挡。顺利实现《建议》确定的“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最紧要的就是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刚性的制度要求和有力的落实机制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方面制定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进一步健全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体系和体制机制,必须长期坚持并结合新的实践和要求不断完善。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把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首要职责,进一步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任务分工、督促检查、情况通报、监督问责等制度体系,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党委、基层党组织把对标党中央要求、落实党中央部署具体体现到各项工作中,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推动全党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保证全党服从中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领导干部的所有能力中,政治能力是第一位的。”要在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严明政治纪律、规范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等方面着力,不断提高全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能力。引导和帮助领导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注重政治历练、积累政治经验,不断增强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推进党的理论武装和理论创新,把坚强的思想保证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

  注重思想建党、理论强党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鲜明特色。正是因为始终重视思想建党、理论强党,我们党才能够像钢铁般团结统一,才能够历经艰难困苦而不断发展壮大,才能够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伟大实践不断取得胜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深化和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为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面对“十五五”时期我国复杂的发展环境和艰巨的发展任务,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确保以党的创新理论指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我们党的党员人数超过1亿,统一思想非常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接续开展8次党内集中教育,都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打头,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对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夯实思想根基,走好新的赶考之路发挥了重要作用。踏上“十五五”新征程,要持续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推动理论武装走深走实,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系统掌握这一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不断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意识形态工作。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和灵魂。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一定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坚持以立为本、立破并举,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着力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提供坚强思想保证。

  守正创新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是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我们党之所以始终拥有澎湃的生机活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并用以指导新的实践。纵观新时代以来的历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每年都对实践中形成的规律性认识进行深入总结,精辟作出一系列新的理论概括,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科学理论指引。当代中国正在经历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我们所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解决问题的艰巨程度明显加大,必须紧跟时代步伐,顺应时代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两个结合”,敢于说前人没有说过的新话,敢于干前人没有干过的事情,续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把坚强的组织保证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证。我们党一路走来,总是围绕不同历史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加强组织建设,发挥组织作用、落实组织责任、锻造党的队伍,使党始终充满活力。“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必须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发挥保障和推动作用,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全面从严治党的革命性锻造,党的干部队伍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素质能力不断提高,纪律作风更加过硬,精神斗志愈发昂扬,在新时代大战大考中勇于冲锋在前,彰显出强大的组织力、行动力和战斗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锚定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从七个方面提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越是目标远大、任务繁重,越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干部队伍。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牢牢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实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切实加强党性鉴别,注重考察干部的境界格局和忠诚度、廉洁度。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坚持重担当、重实干、重实绩,注重在现代化建设一线考察选拔干部,激励广大干部挺膺担当、开拓进取。强化干部应对复杂形势、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努力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行家里手。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的工作机制,把从严管理和激励担当统一起来。

  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中国共产党是政治组织,政治属性是党组织的根本属性,政治功能是党组织的基本功能。组织功能是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的基础和保证,既服务于政治功能,又源源不断为党组织增肌聚力。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相辅相成、内在统一,共同构成党组织的“坚强内核”。中国共产党组织庞大、党员众多,基层基础建设尤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对中国共产党这座宏伟大厦、这棵参天大树来说,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就是基石、就是根须。只有基石稳固、根须繁茂,党才能更加坚强有力。必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使广大基层党组织真正成为服务人民的坚强阵地。要处理好党员规模和质量的关系,把党员质量放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自我革命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

  全面从严治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应对世情国情党情变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新时代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影响,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鲜明特征。“十五五”时期坚持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领导,要求将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贯彻体现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充分发挥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

  持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对党的自我革命的规律性认识,明确提出推进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系统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让我们党找到了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从抓作风入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一条重要经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徙木立信、久久为功,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赢得了党心民心,带动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五个进一步到位”的重要要求,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明确指出:“新时代新征程,必须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努力取得更大成效,确保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落地落实,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这一重要论述为切实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提供了科学思路和方向指引。以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是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体现。管党治党所要改革的是党的自身建设和党的工作中那些不适应、不符合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的东西;所要破除的是党内那些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所要创新的是那些具体的体制机制、执政方式、组织方式和思维观念;等等,目的在于以创新的理念、思路、办法、手段解决好党内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实效。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新时代以来,我们党注重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坚持把严的要求、严的措施、严的基调贯彻和体现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建章立制之中,实现了从严管党治党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就是在坚定落实管党治党严的标准;持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就是在不断筑牢管党治党严的标准堤坝。

  管党治党的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改革精神倡导创新和进取,为严的标准提供动力,推动探索从严管党治党新方法、新路径;严的标准要求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严谨、完备、有效,为改革精神的落实提供保障。要把二者结合起来协同推进,以改革精神破解党的建设中的难题,以严的标准确保改革措施的落实,使党的建设在改革创新中不断改进加强,在严管严治中不断提质增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 人民日报 》( 2026年01月07日 09 版)

(责编:袁勃、赵欣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4号

2026年01月07日17:06 | 来源:新华社

小字号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4号

《殡葬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11月14日国务院第7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2月12日

(责编:杨光宇、胡永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4号

2026年01月07日17:06 | 来源:新华社

小字号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4号

《殡葬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11月14日国务院第7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2月12日

(责编:杨光宇、胡永秋)





殡葬管理条例

2026年01月07日17:07 | 来源:新华社

小字号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加强殡葬管理,稳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殡葬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完善殡葬服务,深化殡葬移风易俗。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职责履行殡葬设施项目审批程序;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必要的殡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殡葬设施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以及太平间等暂存遗体场所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服务机构和其他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网信、电信、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第五条 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

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收费政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等部门制定。

国家制定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将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纳入清单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制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对收费依法实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 国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实际需要与财政承受能力,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

第八条 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稳妥有序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交通、土地资源等状况,在已划定实行火葬地区和允许土葬地区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实行火葬地区的范围,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鼓励采取符合生态环保、节约用地要求的殡葬方式,按照死亡地的规定处置遗体或者骨灰。

第十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殡葬基础信息库,及时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共享,并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健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将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纳入系统管理,提供便民殡葬服务。

第十一条 推进殡葬领域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殡葬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开展殡葬移风易俗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章 殡葬设施

第十四条 殡葬设施是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所必需的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

殡葬服务机构为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本行政区域新建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地方相关规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规模和分布状况按需建设殡仪馆,合理设置殡仪馆的服务网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配备遗体接运车,保障遗体接运需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骨灰堂、公墓,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以及现有土地资源等状况,按照供需适配、节地生态原则,合理确定建设类型、数量和规模。

第十八条 新建殡葬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殡葬设施所需的遗体接运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机、火化污染物净化设备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土地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相关用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相关费用,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投入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采取妥善方式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保障当地居民基本安葬需求且无法避让前款规定区域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内。

第三章 殡仪服务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正常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死亡证明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公布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的联系方式,方便丧属联系。

涉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且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逝者,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殡仪馆的衔接配合。

医疗卫生机构的太平间不得外包,不得开展殡仪服务,可以为遗体暂时停放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五条 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卫生技术处理。接运遗体时,发现遗体状况与死亡证明所载死因明显不符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殡仪馆存放遗体一般不超过3日,需要延期存放的,丧属或者遗体移交方应当在殡仪馆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延期存放费用。

第二十八条 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和火化确认书火化遗体,并出具火化证明。

殡仪馆应当在遗体存放、火化等重点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将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少于90日备查。

第二十九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确需跨区域运输遗体的,丧属应当凭运输目的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接收证明联系殡仪馆运输遗体。

需要跨国(境)运输遗体、骸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身份不明、无人认领、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死亡等特殊情形的死亡证明出具、遗体处置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制定。

第四章 安葬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减少墓地石化、硬化。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方式;在允许土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安葬方式。

对按照前款规定方式实施生态安葬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

第三十三条 国家倡导骨灰格位安葬。骨灰堂不收取或者适当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

禁止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

第三十四条 公墓应当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推行墓位和墓碑小型化,并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禁止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禁止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第三十五条 骨灰堂、公墓应当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一个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使用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并交纳维护管理费。

第三十七条 骨灰堂、公墓的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费用建立维护基金,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下实行专账管理,用于后续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章 丧事活动

第三十九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鼓励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发挥作用,协助群众文明节俭办理丧事活动,引导移风易俗。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群众在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办理告别等丧事活动。

第四十一条 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纳入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和殡葬行业组织管理,对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依法处置,并在殡葬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项目、扩大范围收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主体以及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

(三)采取捆绑、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合理限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丧葬用品、提供殡葬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丧属接受第三方的有偿服务,或者利用相关服务网点重复收取费用;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单位、组织,不得达成或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

网络祭扫服务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加强逝者信息保护,不得诱导消费,不得违法违规处理逝者信息或者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适宜的场地,为群众提供治丧便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殡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定期督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草原、文物等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殡葬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殡葬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监督机制,对丧属反映的殡葬服务问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丧属。

第五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向所属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日常运营、服务管理、安全生产、接受奖惩等情况。上一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的方式,对殡葬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第五十四条 殡葬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守法、诚信、安全经营。殡葬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服务。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殡葬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接运、存放、火化遗体,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视频图像信息;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火化证明或者虚开、伪造、倒卖火化证明;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骨灰格位、墓位,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者接受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的,在公墓内提供超规定标准墓位、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或者擅自变更殡葬设施占地面积、用途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条 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依照土地管理、森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二)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三)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丧葬用品仿制或者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人民币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将太平间外包或者在太平间开展殡仪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进行教育。

第六十七条 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存在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存在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存在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六十九条 网络祭扫服务平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公安、网信、电信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予以关闭。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殡葬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殡葬设施建设、殡葬设备采购、丧葬用品采购以及销售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

(三)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殡葬设施予以批准、建设;

(四)对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生态破坏、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十一条 在殡葬管理和服务中,发现有倒卖遗体、人体组织和器官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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