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09月01日06:45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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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8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耕地保护目标与布局
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以及饲草饲料生产。
第三条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第四条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
第五条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负责。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等,结合实际情况,可以编制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相关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意识;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土地整理、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以及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协同进行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充分调动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中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开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对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以及有关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耕地保护目标与布局
第十四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等,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明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耕地保护目标,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下一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耕地保护目标,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保障耕地资源有效利用;严格控制各类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优先保护城市周边的永久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功能稳定;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补充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生态功能遭到破坏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补充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后,本行政区域内新补充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定易地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国家可以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的情况,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适宜补充耕地的区域内集中实施补充耕地。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耕地和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推动在生态适宜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按照国家规定将地势比较平坦、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其他农用地有序恢复为耕地,逐步优化耕地和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空间布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因地制宜进行土地整治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相对集中,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布局安排、适宜补充耕地的区域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并及时更新,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评估预警。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的结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布局进行动态调整完善;确需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条件的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内的耕地;
(五)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
(六)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九条 下列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的结果逐步优化调整:
(一)根据国家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以及还牧的耕地;
(二)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
(三)因生产建设或者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河湖管理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以及严重荒漠化、沙化、石漠化的耕地;
(四)因严重污染纳入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第二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标明具体位置,并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保护标志等方式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
因土地整理、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对少量零散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落实调整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优化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资源和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及评价,适时开展土壤普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有关标准和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
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坚持“以补定占”,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使用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切实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与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效率相挂钩的用地制度。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应当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应当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确需占用土地,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不得闲置、荒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或者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体废物、填埋垃圾,以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占用耕地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对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用地规模进行分析论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用地综合论证报告。综合论证报告应当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耕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尽量选择质量较低、零星分散、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得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补充新的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缴纳。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成本。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以外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落实补充耕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补充耕地应当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保护、水资源等因素,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适宜补充耕地的区域内分类稳妥实施补充耕地。
补充耕地应当将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闲散地统筹作为来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闲散地和废弃地等进行整理,对损毁耕地进行复垦,有计划地组织开垦耕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
下列土地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一)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二十五度以上坡地;
(二)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三)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林地、草地、湿地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作为补充耕地的其他土地。
第三十一条 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新增加的耕地符合规定的,可以依法用作补充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补充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进行认定、验收,并加强补充耕地产能等情况的跟踪评价。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补充耕地验收的具体办法,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耕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以及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制度,健全完善耕地质量提升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退化耕地治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方法、标准、指标,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全国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耕地质量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建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提升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保护耕地地力。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新增加的耕地建立质量提升机制,开展后续培肥管护,持续熟化土壤,确保耕地稳定利用。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施用有机肥等肥料,保持和培肥地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地力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完善田间道路、灌排渠系、农电设施、防护林网、农田气象设施等农田基础设施,改善耕地种植条件。
国家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鼓励、支持因地制宜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广应用有利于提升耕地质量的灌溉排水技术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高标准农田立项、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和相关标准,严格全周期质量管理,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布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第三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用养结合、量质并重、建管并举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等基本情况,优先选取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其他具有良好建设条件的耕地,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
第四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参加。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并及时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国家建立全国高标准农田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位置、范围以及立项、实施、验收、管护等情况同步纳入全国高标准农田数据库。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管护,建立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合理保障管护经费,完善管护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组织开展巡查、整修和养护,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或者危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安全。
依法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予以补建;对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损毁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及时予以恢复或者补建,确保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因地制宜推动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鼓励耐盐碱农作物选育、种植等方面的科技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盐碱地调查、监测,并采取措施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有效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实施盐碱耕地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开展治理改良。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在具备水资源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发利用荒漠、戈壁等非传统耕地资源用于农业生产。
第四十六条 国家加强退化耕地治理,促进耕地可持续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灌溉排水条件、改良耕作制度、培肥耕作层、施用土壤调理物料等方式,对酸化、潜育化等退化耕地开展治理;对沙化、风蚀、水蚀耕地开展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科学高效的退化耕地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采取施用有机肥、粪肥还田、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粮豆轮作、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提升耕地土壤有机质和氮、磷、钾等营养元素供给能力。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现代耕作技术应用,在适宜区域推行保护性耕作模式,促进耕地用养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土壤、水资源等自然条件,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耕地用养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适度休耕,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黑土地保护制度,依法加强黑土地的保护、利用和治理、修复,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制度,鼓励采取农艺、生物、化学、工程等修复措施,恢复和提升耕地生态功能,维持生态系统整体稳定,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和耕地周边林地、草地、湿地、沙地等系统治理,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传统梯田保护和有效利用,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耕地保护的生态环境。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无土栽培、精准施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态环保种植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依法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置,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选用、推广有利于保护环境、稳定生态的农作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耕地生态功能。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快构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推广应用绿色高效农机具,加强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综合利用,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对耕地的污染。禁止向耕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耕地进行监测和评估。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耕地污染溯源和源头防治。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污染。
第五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耕地的污染危害,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国家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投入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投入,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展信贷、债券、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提供支持。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偿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保护任务重、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完成好、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高的地区,以及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给予补偿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偿制度。
第五十九条 耕地上依法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应当组织维护农田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保证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的义务。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对弃耕抛荒的,应当督促承包方恢复耕种;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在告知承包方并公告后,可以采取组织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恢复耕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发现损害耕地等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责任,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压实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
国家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六十一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开展耕地保护督察。被督察的地方应当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地方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被督察的地方落实耕地保护督察意见不力,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组织、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组织、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的组织、个人涉嫌违法的现场进行勘测、调查取证;
(四)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或者财物;
(六)对涉嫌违法的组织、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措施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不再需要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卫星遥感、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高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水平,科学精准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依法共享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案件需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耕地种植条件破坏认定标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耕地保护目标;
(二)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问题严重;
(四)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或者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体废物、填埋垃圾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按占用面积处当地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占用面积处当地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种植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原种植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种植条件;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直接相关的施工设备工具和建筑材料等;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6年09月01日 14 版)
(责编:卫嘉、白宇)
到二〇三〇年基本形成特殊教育优质融合普惠发展格局
2026年09月01日06:4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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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吴月)记者从教育部获悉: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特殊教育发展提升“十五五”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对“十五五”时期推进特殊教育优质融合发展作出部署,进一步完善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组织实施了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2025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464所、在校生92.7万人、专任教师8.51万人,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我国特殊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特殊教育发展仍面临短板弱项,资源供给不足、教育质量总体不高、数字化赋能不够充分、普惠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还需破解。”该负责人表示,《行动计划》旨在聚焦突出问题精准施策,进一步强弱项、补短板、促公平,推动特殊教育优质融合普惠发展。
《行动计划》提出,到2030年,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在97%以上,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特殊教育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逐步增强,基本形成特殊教育优质融合普惠发展格局。明确了扩资源、提质量、数字化、强普惠、促交流等五大重点任务。
围绕充分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机会,《行动计划》提出扩大特殊教育资源供给,优化残疾儿童教育安置,畅通残疾学生升学渠道。
围绕着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要求持续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加快提升孤独症儿童教育水平,不断强化特殊教育专业支持,一体推进残疾学生职业教育和就业衔接发展。
围绕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要求巩固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持续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内容,将特殊教育纳入师范类学生必修课程。
《 人民日报 》( 2026年09月01日 15 版)
(责编:卫嘉、白宇)
——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引发热烈反响
2026年09月02日06:18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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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比什凯克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海合作组织+”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国际人士表示,习近平主席的重要讲话为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汇聚合力,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指明路径,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注入更多确定性和正能量。
“弘扬‘上海精神’,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共同家园”
今年是上海合作组织成立25周年。习近平主席指出:“25年来,上海合作组织走过不平凡历程。最重大的发展成就是一步步成为世界上幅员最广、人口最多、发展潜力巨大的新型区域合作组织;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开创性提出和始终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最重要的合作经验是找到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正确共处之道,推动地区国家携手建设共同家园。”
“习近平主席的讲话展现出大国领导人的宽广视野和博大胸襟。”现场聆听习近平主席重要讲话的巴基斯坦新闻与广播部部长阿陶拉·塔拉尔表示,面对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上合组织大家庭始终保持稳定发展态势、展现强大韧性。“各方应继续坚守合作理念,共享合作经验,弘扬‘上海精神’,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共同家园。”
“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上海精神’是上合组织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俄罗斯亚太地区研究中心主任谢尔盖·萨纳科耶夫表示,自成立以来,上合组织致力于为不同国家提供平等协商、共促和平、共谋发展的平台,有效巩固地区安全合作,促进经贸往来和互联互通,深化文明交流互鉴。“上合组织不仅为地区国家打开重要机遇窗口,也为全球南方国家开辟新的发展空间。”
乌兹别克斯坦国立师范大学副教授阿利舍尔·萨比罗夫表示,上合组织走出了一条包容性发展之路,树立了大国之间、邻国之间、大小国家之间关系的成功典范。上合组织国家文化多元,发展阶段不同,“上海精神”有力引领各方开展合作。
吉尔吉斯斯坦“卡巴尔”国家通讯社国际关系部主任努尔詹·卡斯马利耶娃表示,走过25年的上合组织,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是促进地区安全保障、经济协作与国际关系发展的重要平台。中国是上合组织创始成员国,积极引领和推动着上合组织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助力上合组织不断拓宽合作空间、激活发展动能”
“坚持发展优先,开创共同繁荣的前景”“坚持安全为要,营造普遍安全的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厚植世代友好的根基”“坚持对话协商,完善公平有序的治理”,习近平主席强调,站在关乎人类前途命运的十字路口,上海合作组织应该勇担历史责任,主动引领历史航向。
哈萨克斯坦中国贸易促进协会会长哈纳特·拜赛克表示,上合组织天津峰会提出的一系列倡议持续落地生根,经贸往来、人文交流成果丰硕,地区国家广大民众有着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此次比什凯克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一系列新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推动上合组织国家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拓展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绿色产业、绿色矿产等新兴领域合作,助力上合组织不断拓宽合作空间、激活发展动能。”
“上合组织的吸引力正不断增强。”吉尔吉斯斯坦库姆通讯社专栏负责人西雅古尔·卡拉曼库姆表示,中国为推动上合组织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近年来,吉中两国在上合组织框架下不断深化协作,极大激发了吉尔吉斯斯坦的发展潜力。
塔吉克斯坦ASAL新闻网总编辑阿努舍文·拉苏罗夫表示,中国在推动完善上合组织运作机制、促进区域合作提质升级中发挥关键引领作用,“中国提出的一系列务实举措契合上合组织大家庭的普遍期待,得到各方广泛支持和积极响应。”
吉尔吉斯斯坦科学、高等教育和创新部部长古丽扎特·伊萨玛托娃表示,习近平主席提出,中方将成立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基础教育合作中心,并愿继续通过孔子学院、鲁班工坊等项目搭建交流互鉴、民心相通的桥梁。“上合组织框架下的教育合作平台日益多元,将进一步惠及地区国家青年学子,为地区长远发展夯实人才基础。”伊萨玛托娃说。
“为解决全球治理难题提供关键思想引领”
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强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伙伴都应该把握历史大势,担当时代责任。让我们立足以人为本,坚持行动导向,共同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推动实现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携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面对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习近平主席强调共同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推动实现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有力回应了国际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共同诉求,为解决全球治理难题提供关键思想引领。”伊朗德黑兰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哈麦德·瓦法伊表示,上合组织大家庭应携手践行四大全球倡议,加强对话合作,共促地区和平稳定。
巴基斯坦亚洲生态文明研究与发展研究所首席执行官沙基尔·拉迈表示,去年上合组织天津峰会上,习近平主席郑重提出全球治理倡议。这一重要倡议正从中国方案转化为国际实践,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习近平主席的重要倡议,引领上合组织为推进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贡献更大力量。”
柬埔寨皇家科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所长金平表示:“习近平主席指出,‘近年来,全球南方卓然壮大,推动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世界多极化大势不可逆转。’上合组织是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在上合组织成立25周年的节点上,各方更要大力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团结和拓展‘上合组织+’伙伴,推动全球南方发展壮大。”
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宣传部前副部长万赛·塔汶炎表示,经过25年发展,上合组织已成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重要力量。今年7月,老挝成为上合组织大家庭一员。“上合组织+”模式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不断增强,将有力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促进地区与世界和平发展。
(本报比什凯克、北京9月1日电 记者屈佩、赵益普、李强、谢亚宏、曲颂)
《 人民日报 》( 2026年09月02日 02 版)
(责编:卫嘉、白宇)
赵刚印
2026年09月02日06:10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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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党建思想的“十四个坚持”,内涵丰富、体系严密,呈现出清晰的“总—分”的逻辑结构。前四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从本质属性、最高政治原则、战略方针和价值立场四个维度,共同构成习近平党建思想的“总论”,也是这一重要思想的灵魂所在。深刻把握“总论”的理论内涵及其内在逻辑,是完整准确全面把握习近平党建思想科学体系、持续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理论根基。
深刻把握习近平党建思想“总论”的理论内涵
习近平党建思想“总论”,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这一理论沃土,凝练了中国共产党百余年来治党兴党的历史经验,立足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创新实践,对新时代党的建设一系列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问题都作出了明确回答。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确立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逻辑起点与根本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习近平党建思想“十四个坚持”的基点,从本源层面回答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朝着什么政治方向推进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这一坚持阐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属性,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原创性贡献。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必须由无产阶级政党统一领导,这是由政党阶级属性和历史使命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很多特点和特征,但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包含共同富裕、人民至上等一系列特征,而党的领导是其中最根本、具有决定性的核心特征,统领并规定着其他所有特征。一旦脱离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就会失去政治引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就无从体现。另一方面,这一坚持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前进方向,实现了党的建设同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深度融合。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贯穿于治国理政全过程。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就要持续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优化党的领导方式,更好把党的优秀特质和独特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让党的建设始终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根本政治遵循。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解决了“为何要坚持党的领导”的问题。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则聚焦党的领导落地实施的实现机制,系统回答如何在党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问题。一方面,这一坚持明确了新时代落实党的全面领导的实现路径。党的全面领导不是悬浮于纸面、停留于理念的抽象理论,而是贯穿治国理政全过程、必须落地见效的具体政治实践,其根本依托和核心载体就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机制。从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原理来看,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障党的领导坚强有力的制度基石。任何弱化、虚化、偏离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思想倾向与实践行为,本质上都是同民主集中制原则背道而驰的。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首要任务就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全党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另一方面,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新时代抵御各类风险挑战、稳固党的长期执政根基的压舱石。当前,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内外环境复杂严峻。越是形势复杂、任务艰巨,越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得到有力维护,全党团结统一的思想根基和严密的组织体系就会不断巩固。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筑牢党的领导、护航事业发展的战略保障。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战略方针,精准回应了新时代如何管好党、治好党、建好党的现实课题,是落实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关键举措。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是阶段性、局部性、一般性工作安排,而是贯穿新时代党的建设全过程、覆盖管党治党各领域的长期战略部署。一段时间内,党内一度存在着理想信念淡化、组织功能弱化、纪律松弛等突出问题。全面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全面”和“从严”两大核心要求搭建完整的治理框架,着力破解党的建设弱化、虚化、边缘化难题,推动管党治党实现全方位覆盖、全链条发力,真正做到无盲区、无死角、无例外。从党的长期执政角度来看,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探索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有力举措,是实现党长期执政、永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历史经验深刻昭示,管党治党宽松软势必造成党的组织凝聚力涣散、党员干部作风松弛,动摇党的执政根基。面对长期存在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唯有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才能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明确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价值遵循。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立足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属性,从价值论维度科学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从哪里来、往哪里去”这一根本命题,厘清了新时代管党治党、兴党强党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根本动力”,同时警示全党“忘记初心和使命,我们党就会改变性质、改变颜色,就会失去人民、失去未来”。党的初心使命根植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立场,是我们党区别于世界上其他一切资产阶级政党、利益型政党的鲜明政治标识,也是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履行执政使命的出发点、落脚点。中国共产党各个领域的建设,无论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还是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所有理论主张、制度安排和实践举措的最终价值落点,都在于持续增进全体人民共同福祉、稳步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初心不会自动保鲜,长期执政环境下各类背离初心、脱离群众的危险始终存在,必须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永恒课题、党员干部终身课题常抓不懈。
深刻把握习近平党建思想“总论”的内在辩证关系
构成习近平党建思想“总论”的四个坚持,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充分彰显习近平党建思想明体达用、体用贯通的理论品格。
本体论与方法论的辩证统一。在“总论”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本体论层面阐释坚持党的领导的历史必然性、制度必然性;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则从方法论层面阐明党的领导落地运行的实现方式,二者共同构成党的领导统领治国理政的本体论与方法论统一体,共同确立了党的领导在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内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套制度框架之内,直接决定国家治理的政治方向和发展道路。国家治理体系的设计、治理目标的设定以及治理资源的统筹调配,都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政治前提。如果脱离党的领导这一核心制度安排,国家治理不同主体之间极易目标分化、力量分散,无法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平稳有序推进。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大国治理体系有序运转的保障。如果党中央权威受损、政令阻滞,统筹协调、风险处置能力弱化,党的全面领导就会沦为纸面原则。依托统一权威的领导中枢统筹各方资源、协调多方利益主体,才能形成全国一盘棋、上下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
目标与手段的辩证统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核心政治目标,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则提供了实现这一政治目标常态化、长效化的治理手段,二者清晰揭示了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展现新时代管党治党的内在逻辑。
在《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卷《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地位,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置于首位,这一顶层设计决定着党的建设的根本政治属性,党的建设必须围绕党的领导展开。脱离巩固党的领导这一目标,党的建设就会失去灵魂、偏离方向,极易陷入重流程、轻实效的形式主义、事务主义误区。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无法自发形成、自然维系,它是主动建设、持续维护的重大政治成果,必须以严密完备的组织体系、刚性约束的纪律规矩以及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作为坚实支撑,也就是要通过坚持不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来不断夯实。
价值追求与实践路径的辩证统一。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党的宗旨立场和价值取向;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则着眼于如何守初心、如何担使命,提供了守护初心使命、站稳人民立场的制度化实践路径,二者实现了价值追求与管党治党举措的深度统一,展现了为何从严、为谁从严的深层逻辑。
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政治底色,也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价值本源。人民立场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部制度设计和实践举措的逻辑起点和终点,全面从严治党不是单纯追求严格约束,其最终目的是确保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无论是常态化的思想武装还是持续性的正风肃纪、反腐败斗争,目的都在于规范公共权力运行,防范党员干部脱离群众,防范权力异化变质,最终落脚点是守住党为民执政的政治底色。
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总论”的统领性作用
习近平党建思想“总论”系统构建起新时代管党治党、兴党强党的总遵循和总方略,是指引新时代党的建设全部实践的行动指南,发挥着统领性作用。
政治方向统领:系统回答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时代课题。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全部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始终围绕“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这一重大时代课题展开。“总论”以党的领导标定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根本属性,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党内政治运行的核心准则,以全面从严治党给出长期执政条件下管党治党的有效路径,以初心使命锚定党的永恒价值追求。这四个坚持逻辑严密,确保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全部实践始终沿着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推进。
战略方略统领:构建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框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总论”中的战略支撑,这一战略方针始终紧扣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核心,贯穿党的建设各领域、各环节。“总论”之外的十个坚持,都可以理解为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在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细化延伸。在《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二卷《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推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放眼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像中国共产党如此严肃认真地对待自身建设,如此高度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体系化的方式推进自我革命,这是我们党的显著优势,也是引领时代的制胜之道。”“总论”彰显我们党长期坚持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管党治党的决心,为党持续化解各类执政考验、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稳定战略支撑。
价值立场统领:确立检验党的建设成效的根本评判标尺。“总论”以人民至上的价值逻辑明确党的建设导向。无论是理论武装、党性锤炼、干部队伍建设,还是作风整治、纪律约束、反腐治理,最终成效都必须以是否践行初心使命、是否增进人民福祉、是否厚植民心根基作为评判标准。新时代党的建设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契合时代需求、顺应人民期待。无论管党治党制度如何完善、治理手段如何创新,都不能偏离为民造福这一终极价值目标。
工作格局统领:统筹推进管党治党与强国复兴。“总论”立足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全局视野统筹谋划党的建设,明确党的建设不是孤立开展的专项工作,而是贯穿治国理政全过程、覆盖党的事业发展各个维度的引领性工程,确立起统筹推进管党治党与强国复兴的工作格局。在“总论”的引领下,“十四个坚持”理论体系实现了推进党的建设与实现党的使命任务的协同推进。
概而言之,习近平党建思想“总论”是这一重要思想的方略总纲,搭建起原则—目标—路径—价值的完整逻辑框架,具有根本性、统领性。新征程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要牢牢把握这一“总论”的性质和作用,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谱写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篇章提供坚实政治引领与组织保障。
(作者为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 人民日报 》( 2026年09月02日 13 版)
(责编:卫嘉、白宇)
2026年09月02日06:14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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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愿同吉方携手并肩,加强发展战略对接,深化治国理政经验交流,打造更多可感可及的务实合作成果,推动中吉命运共同体建设走深走实
当地时间8月31日,习近平主席在比什凯克同吉尔吉斯斯坦总统扎帕罗夫举行会谈。两国元首就中吉关系、两国各领域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为构建中吉命运共同体擘画新蓝图。吉方高度评价习近平主席时隔7年再次访问吉尔吉斯斯坦,表示此访是两国深化政治互信、推进各领域互利合作、促进民间友好的重要契机,为进一步深化吉中新时代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注入新动力。
高水平政治互信和坚定相互支持是中吉关系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建交34年来,中吉关系历经国际风云变幻考验,始终健康稳定发展,达到新时代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高水平。近年来,在习近平主席和扎帕罗夫总统共同引领下,中吉关系实现跨越式发展,各领域合作全面开花,切实助力两国发展、惠及广大民众,也促进了地区和平、稳定、繁荣。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共同签署中吉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两国世代友好、相互坚定支持提供重要法律基础,将为共同发展振兴提供坚实保障。扎帕罗夫总统表示,钦佩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中国取得的辉煌发展成就,愿学习中国治国理政经验,特别是习近平主席“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情怀。“中国始终是吉尔吉斯斯坦外交政策优先方向,是吉方最亲密的朋友和最可靠的伙伴。”
中吉两国务实合作成果丰硕,不断推动双边关系高质量发展。近年来,两国合作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双边贸易额、两国人员往来再创新高,中吉乌铁路等大项目顺利实施,实实在在的互利合作成果广泛惠及两国人民。此次访问中,习近平主席着眼长远,为中吉深化务实合作明确方向:落实好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规划,丰富贸易品类,拓展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等新增长点;高质量建好中吉乌铁路这条承载着地区人民发展希望的“交通大动脉”,实施口岸现代化改造,深化制度、标准、规则等“软联通”;在可再生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实施更多标志性项目,落实好绿色矿产合作文件,开展全产业链合作;共建好“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加强人工智能等合作,以科技创新为两国合作赋能增效;进一步促进两国人员往来,加强青年、媒体、旅游、体育、医疗、地方等合作,持续夯实中吉友好的社会和民意基础……中方愿同吉方携手并肩,加强发展战略对接,深化治国理政经验交流,打造更多可感可及的务实合作成果,推动中吉命运共同体建设走深走实。
当前,国际形势变乱交织,中吉加强合作将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发展注入更多正能量。作为上海合作组织创始成员国,两国共同推动落实好天津峰会成果,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发展迈上新台阶,为推动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注入新动力。中方支持吉方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愿同吉方在联合国框架内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践行四大全球倡议,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扎帕罗夫总统表示,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四大全球倡议有助于各国携手应对共同挑战,构建更加公正稳定的国际秩序。吉方愿同中方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中亚机制、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等多边平台密切协调,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
“亲仁善邻,国之宝也”。巍峨的天山见证了两国人民跨越千年的友好交往史,习近平主席此次访问进一步彰显了中吉之间的深厚友谊和高水平政治互信,是两国关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必将为两国关系开辟更广阔前景。
《 人民日报 》( 2026年09月02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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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2日06:1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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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9月1日下午,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董事会主席麦凯恩率领的访华团。
李强表示,长期以来,美中贸委会致力于推动中美关系与经贸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美双方共同努力下,当前两国关系保持总体稳定。今年5月,习近平主席同特朗普总统在北京举行会晤,达成一系列重要共识。中方愿同美方一道,遵循两国元首战略引领,加强对话沟通,拓展互利合作,妥善管控分歧,推动构建中美建设性战略稳定关系,争取更多务实成果。
李强指出,综观当今国际经贸合作的发展,能够得出一些重要的启示,可以说合作共赢是大势,尊重理解是基础,相向而行是关键。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加强合作是双方的内在需求,也是正确选择。放眼世界,中国可能是唯一兼具“大”和“新”两个特点的富有潜力市场,特别是智能消费、绿色消费等高品质、升级类消费快速增长,欢迎美国企业积极抢抓机遇,加力开拓、深耕中国市场。中美经贸合作体量大,出现一些矛盾摩擦是正常的。只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协商,总能找到解决办法。中方愿积极推动解决美国来华企业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希望美方相向而行,以切实行动解决中方关切,共同落实好两国经贸磋商成果。希望美中贸委会继续发挥自身影响,引导美国各界理性客观看待中国发展,促进中美关系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麦凯恩等美方人士表示,美中关系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两国元首成功会晤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了稳定预期,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了确定性。美工商界对中国“十五五”规划实施和经济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将继续深耕中国,扩大对华投资,坚定做中国发展的长期伙伴、美中关系的建设性力量。美中贸委会愿发挥桥梁作用,增进双方相互了解、互信与合作,推动两国建设性战略稳定关系发展。
吴政隆参加会见。
《 人民日报 》( 2026年09月02日 04 版)
(责编:卫嘉、白宇)
中国—东盟博览会将于九月十七至二十一日举办
本报记者 罗珊珊
2026年09月02日06:0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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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将于9月17—21日在广西南宁举办,主题是“共享3.0机遇,共创美好生活”。9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中国连续17年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的地位
今年是中国—东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5周年,也是《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行动计划(2026—2030)》起始之年,还是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签署后加快落地实施的关键一年。
商务部副部长鄢东介绍,近年来,中国同东盟深入开展互利共赢合作,经贸关系日趋紧密,各领域合作取得丰硕成果。
贸易规模再攀新高。2025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万亿美元大关,达到1.0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7.4%。中国连续17年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的地位,东盟连续6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今年1—7月,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达到7444.1亿美元,同比增长24.7%,占同期中国外贸总额比重上升至21.8%。
投资合作持续提升。截至今年7月,中国同东盟累计双向投资额和中国企业在东盟累计完成工程承包营业额均超过5150亿美元。一批重大合作项目扎实推进,新兴领域合作实效显著,双方互为投资最活跃合作伙伴的地位进一步巩固。
产供链合作日益深化。中国与东盟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共同应对全球经贸挑战。中马、中印尼“两国双园”项目和中老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稳步推进。
区域经济一体化提速。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已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高质量实施。共建“一带一路”成果丰硕,澜湄合作、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等次区域合作持续深化。
经贸为主线、企业为主体、应用为特色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卢新宁从3个维度介绍了第二十三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的新特点。
从组织方看,今年展区从2个拓展到3个,展览总面积达17万平方米,比去年增加1万平方米。东帝汶首次以共办方的身份亮相,是东盟扩容后11国首次在南宁齐聚。展区的设置紧扣3.0版的新机遇,首次设立未来空间和科创企业成长赋能展区。AI(人工智能)板块全新升级,消费端、企业端、政府端和国际端“四端一体”。新增的展区将重点展示落地应用案例,从“看展品”转向“谈合作”“做生意”。
从参展方看,首次设置东盟国家需求展,集中展示东盟国家技术和应用需求。首次推出链主企业“以大带小”参展模式,中小企业可以跟着链主一起拓展市场。安排50场经贸活动,联动头部电商直播探馆,帮助东盟的优质产品更好进入中国市场。
对普通观众而言,博览会现场不仅能够买到榴莲、咖啡、红木等东盟“爆款”农产品和手工艺品,还能近距离体验高新科技产品。首次设立“AI大卖场”,精选60家400多款适配东盟企业的产品。
中国贸促会副会长林红红介绍,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期间,将举办中国—东盟商界领袖论坛、中国—菲律宾工商界高层对话会等一系列活动,发布人工智能合作相关的典型案例,服务构建面向东盟的人工智能合作新高地。
设置平陆运河专题展区,举办系列推介对接活动
平陆运河即将通航,本届东博会设置平陆运河专题展区。卢新宁介绍,平陆运河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骨干工程,改变了广西江海阻隔、出海绕行的被动局面。平陆运河可通航5000吨级船舶,是国内也是世界通航等级最高的江海联通运河。
运河一通,中国西南腹地和东盟之间的运距缩短了560公里,物流成本降低18%—30%。中国西南地区的货物可以更加畅达东盟,东盟的热带水果、咖啡等特色产品也可以更便捷地走进中国大市场。运河通航之后,中国西南地区与东盟国家的资金、技术、人才、劳动力等要素将进一步汇聚,催生新的跨境投资和产业合作项目,让区域产供链更高效、更深度地融合在一起。本届东博会围绕航运物流、跨境贸易、临港产业等举办一系列推介对接活动,为各方提供参与对接机会。
商务部亚洲司司长王立平表示,中方将积极推动已签署的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尽早生效实施,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引导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推动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合作落地,推动电子商务、跨境金融等领域治理规则和技术标准合作;支持国内自贸试验区面向东盟经贸合作开展更大力度的开放试点,不断提升双方开放合作能级。
《 人民日报 》( 2026年09月02日 07 版)
(责编:卫嘉、白宇)
余 璇
2026年09月02日06:12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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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无感”的电力保供答卷,见证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坚定笃行、电力事业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
今年夏天,全国用电负荷持续高位运行,屡创新高。然而,从体验端来看,城市运转井然,万家灯火如常,日常用电少有停电、限电烦忧。这份“负荷迎峰值、居民却无感”的反差并非偶然,而是得益于我国电力系统的稳定供应,彰显了我国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显著成效。
超前谋划、建在平时,筑牢总量保供底盘。
我国是人口大国,用电需求大且区域差异较大。不管是项目建设,还是应急管理,都要把困难和挑战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工作举措考虑得更周全一些。适度超前布局,才能避免出现“车等路”的情况,更好统筹当前与长远、供给与需求。
截至今年6月底,国家电网累计建成43项特高压工程。从能源大动脉贯穿全国,到城乡配电网畅通“最后一公里”,再到灵活智能的微电网就近支撑,主配微网协同联动,织就一张多层次、立体化的供电网络。充足的供应稳稳托住节节走高的用电需求,为夜幕中的灯火通明、流光溢彩提供强有力保障。
绿电崛起、区域协同,释放增量利用空间。
我国是水电大国。坐落在金沙江上的白鹤滩水电站,日最大发电量能满足1.48亿人一天的生活用电。今年上半年,风电、光伏累计装机规模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48%以上,撑起“半壁江山”,绿色电力日益成为电力保供的重要支撑。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深入实施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直面能源资源与负荷中心逆向分布的基本格局,全国电力“一张网”建设蹄疾步稳。依托一项项特高压工程搭建起的电力“高速公路”,戈壁的光、草原的风、江河的水转化成电能,被“闪送”到千里之外。“西电东送、北电南供、水火互济、风光互补”的能源格局加速构建,最大程度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供电效能。
技术赋能、荷储联动,深挖存量调度潜能。
传统保供模式下,应对尖峰负荷主要靠扩大投资、新建电厂、扩容电网;如今技术赋能,极大丰富调峰手段。
四川成都,电网侧储能电站化身巨型“充电宝”,充一次就能满足约5000户家庭一天的用电需求;青海完成算电协同实战验证,算力负荷常态化参与“削峰填谷”调度……一个改变殊为直观:夏日迎峰,以往各地最关心“电源够不够、线路卡不卡”,如今越来越多城市开始测算“可调负荷有多少、响应速度有多快”,电网运行更高效灵活,能源安全防线越筑越牢。
无论是超前布局、区域协同还是技术优化,都充分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高峰无感”的电力保供答卷,是新发展理念指引形成的发展硕果,见证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坚定笃行、电力事业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
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始终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标尺丈量工作成效,必能进一步擦亮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的价值底色。
《 人民日报 》( 2026年09月02日 09 版)
(责编:卫嘉、白宇)
2026北京文化论坛将于9月22日至23日在京举办2026年09月03日11:55 | 来源:新华社小字号新华社北京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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